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专门人才的重要高等艺术教育学府,也是全国首批有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之一。天津音院现有音乐学、作曲、声乐、民族声乐、民乐、管弦、钢琴、手风琴键盘、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现代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13个教学系,形成了完备的多层次、多类型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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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1958年
- 学校校训: 追求完美,创造卓越
- 学校代码: 10072
- 学校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五十七号
- 学校官网: http://www.tjcm.edu.cn/
- 英文校名: Tianjin Conservatory Of Music
学校简介
天津音乐学院始建于1958年,前身是1950年创办于天津的中央音乐学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北方地区重要的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专门人才的高等艺术教育学府。学院分为南、北两个校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3114人,其中,本科生2697人,研完生4148人。学院为国务院批准的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2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艺术硕士(MFA)授权点,音乐学、音乐表演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拥有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编导、舞蹈学、舞蹈表演、学前教育、文化产业管理等11本科专业。设有音乐学、作曲、声乐、民族声乐、民乐、管弦、钢琴、手风琴键盘、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现代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13个教学系。形成了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研究生、本科生、中等专业生的“一条龙”培养体系;具有完备的专业、业余、函授等多层次、多类型的艺术人才培养模式。
师资力量
截至2020年10月,学院拥有一批在国内外音乐界有较大影响的著名音乐家、学者和学术带头人,汇聚了一批优秀的教学科研成果。现有专任教师261人,硕士生导师138人。近年来学院以引进、延揽、培养为主要方式,坚持“五湖四海”的原则,不断拓宽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维度与力度。“十三五”以来共有120人次获批各级各类校级以上人才项目。近年来,学院承担了多项国家艺术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师生在国际国内重要赛事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300余项。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72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音乐学院始建于1958年10月,经过60多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北方地区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专门人才的重要高等艺术教育学府。学院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职能。学院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音乐艺术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 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经学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调剂至其他专业(招考方向)。
第九条 学院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专业录取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高考外语语种不限,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 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音教钢琴主项、音教声乐主项、音乐商务与音乐传媒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总成绩均按照750分计算。录取排名末位同分者,依据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须按照本省要求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格方可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省统考类别与我院专业未对应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我院将在教育部专业合格名单备案时,统一核验考生艺术类统考合格要求,如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将无法备案,校考成绩视为无效。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 邮编:300171
学校官网:http://www.tjcm.edu.cn 监督电话:022-24310376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依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每学期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学生在学习期间,学院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转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经物价部门批准,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理论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舞蹈学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现执行每生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及我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其他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大型乐器、钢琴、竖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研究平台
截至2020年12月,学校有天津市级创新团队1个,省部共建实验室1个,天津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校级研究所1个,设有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
科研创作
2019-2020学年,学校教师发表论文46篇,出版专著、译著15部,承担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十三五”重大项目,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歌剧重大问题研究》的子课题《中国歌剧批评研究》,完成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1项。
馆藏资源
截至2020年8月,天津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的乐谱、图书、视听资料及期刊等各种实体文献总量为341794册(盘),包含纸质图书278654册,其中,中文及英、俄、德、日、法等外文乐谱共68099册,中外文专业理论及普通图书210555册,唱片50532张,录音带12608盘,中外文期刊247种;有天津高校共享中外文数据库24个、使用数据库26个、引进数据库9个、自建数据库22个。
艺术期刊
《天津音乐学院学报》设有名家讲坛、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史学、传统音乐、音乐批评、音乐美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理论、戏剧理论、学术资讯等主要栏目,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7—2018)(含扩展版)收录。
合作交流
学院坚持开放的办学方针,积极开展高水平国际音乐文化交流,与世界顶尖学府美国茱莉亚学院合作,开办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和天津茱莉亚学院。2020年9月,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迎来首届研究生。学院还与丹麦皇家音乐学院等多所国外著名高等音乐院校开展学术交流;举办了五届“天津五月音乐节”、四届“天津国际手风琴艺术节暨国际比赛”五届国际手风琴大师班,以及“天津国际现代音乐节暨中青年新作品交流会”等多项丰富的大型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著名的作曲家、理论家、演奏家进行学术讲座和大师班教学,为促进中外音乐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传统
校徽
学院校标为双圆环,圆环之间正上方嵌有学院中文名称“天津音乐学院”和英文名称“TianjinConservatoryofMusic”,圆环中心印有十一经路57号校区第一教学楼的艺术图案。
学院校徽为题有学院中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校旗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居中印有郭沫若题写的学院中文名称。校色为“海洋蓝”,其色值分别是C=100、M=40、Y=0、K=0。
精神文化
校训
追求完美、创造卓越
释义:追求艺术和人格的完美,创造卓越的艺术成就。
校庆日
学院校庆日为10月4日。
历史沿革
创建阶段
1958年,在中央音乐学院迁京前夕,正值天津市划归河北省,省市有关领导即与中央音乐学院商定,由该院留下部分师生员工和设备,开始组建河北音乐学院。5月组成筹备组,负责接收和筹建工作。6月,中央音乐学院代河北音乐学院招收26名新生。10月正式宣告河北音乐学院成立。大学部设作曲系、声乐系、器乐系及业余部。
1959年7月,河北音乐学院大学部迁往河东区大王庄十一经路原中央音乐学院院址,同时参考世界各国音乐学院多以所在城市名称命名的习惯,更名为天津音乐学院。8月,原河北艺术师范学院音乐系并入称音乐师范系。
1960年5月,将河北省文化学院歌舞班并入,建立附属歌舞学校。
1961年6月,河北省文化局根据八字方针,制定了天津音乐学院的调整方案。一批家在农村的干部和学生回到农业第一线,部分学生提前分配工作,附属歌舞学校停办。
1962年8月,师范系又调回河北艺术师范学院,成立天津音乐学院附属乐团(对外称天津乐团)。调整后的音乐学院设置作曲、声乐、民族声乐、民族器乐、键盘管弦五个系。整后本科学生122人,附中学生200人。
1965年底和1966年初,学校本科分两批到昌黎县五里营下乡办学。
1966年6月,下乡教学的全体师生员工,撤回天津,此后停止招生。
1970年,学院被强行解散,在原院址上建立了天津“五·七”艺术学校,设立音乐、美术、戏曲、舞蹈四个连队。按解放军体制实行校长政委制。
1972年7月,天津市文化局恢复天津戏曲学校,“五·七”艺校中的戏曲连转入天律戏曲学校;舞蹈连转入天津歌舞团多美术连迁到原河北艺术师范学院一河北区天纬路2号(现天津美术学院校址)上课。
恢复发展
1973年,天津“五·七”艺术学校改称天津艺术学院,包括音乐、美术两部分,并恢复附属中等艺术学校。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硕士授予单位。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恢复天津音乐学院,分出美术部分另立天津美术学院。同年,被批准为有权投予硕士和学士学位的院校之一。
2010年9月,学校成功申报艺术学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
2012年3月,学校获得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
2015年4月,学校获批天津市高校研究生教育校外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
2018年11月,教育部发函同意设立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
以上信息更新至2021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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