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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简称“川音”,办学层次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中等艺术教育,是一所以“艺术”为主要办学特色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是全国11所独立设置的专业音乐学院之一,也是全国31所独立设置艺术类院校之一。川音以音乐与舞蹈学科为主体,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与设计学等学科综合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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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1939年
学校校训: 尚美,创新
学校代码: 10654
学校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
学校官网: http://www.sccm.cn/
英文校名: 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学校简介

四川音乐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39年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实验学校”,1959年更为现名,成为当时国内具有本科办学层次的六所专业音乐院校之一。学校有武侯和新都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200余亩,设有26个教学部门、10个研究机构。办学层次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中等艺术教育,在校生规模16000余人,是全国11所独立设置的专业音乐学院之一。

学校省级重点学科为:作曲、键盘乐器、绘画。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为: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为:音乐学、舞蹈学、绘画、产品设计。省级应用型示范专业为:录音艺术、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省级优秀教学团队为:作曲系作曲主科教研室、钢琴系钢琴主科教研室、管弦系弦乐教研室、声乐系美声教研室、手风琴电子键盘系手风琴教学团队。学校有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艺术学理论三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艺术硕士(MFA)、教育硕士两个专业学位授权点。2013年获批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方针,积极拓展对外交流合作,重视国际学术和人文交流,积极传播中国文化,举办各级各类国际交流活动,参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涉外活动。学校与10多个国家的40余所海外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先后选送学生300余人次赴海外研修学习和攻读学位,每年有超过200名在校本科生参加各类海外交流项目。学校从2003年开始招生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52人,其中:二级教授1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2人,部优专家1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3人,四川省突出贡献优秀专家5人,四川省教学名师3人。学校还有多个由热爱艺术教育事业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专家教授组成的教学团队。老一辈音乐教育家常苏民、羊路由、邹鲁、刘文晋、郎毓秀、黄虎威等一大批专家、学者在海内外均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3.临空经济区校区: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

注:我校美术学院2022级招收的9个专业的新生就读四川音乐学院临空经济区校区(若届时条件尚不成熟不能正常开学,则在新都校区临时开班暂读)。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考试招生过程、录取结果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由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统考生源情况,拟定各专业分省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若出现生源不足,专业计划需要调整时,由招生处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新媒体艺术、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除外),对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办法分别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分别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达到四川省舞蹈类专业招生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分别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新媒体艺术、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列入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分文理科安排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3.学校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新媒体艺术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4.学校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二)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分别按以下原则择优录取。

1.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新媒体艺术专业,商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最终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批次、投档科类、投档规则执行,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对专业志愿及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2.报考除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新媒体艺术以外的我校其它艺术类专业,按生源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1)使用生源省的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的专业(雕塑、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在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我校在生源省投放的美术与设计类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之和拟定最低专业录取分,在此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随机调剂到尚未录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若出现不服从调剂、色盲等原因导致录取不满额的情况,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安排专业和录取。

(2)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的音乐学类、舞蹈学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招考方向),在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分别按各专业(招考方向)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因考生专业分数偏低而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取满额,则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到专业成绩互认的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专业志愿及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其中:使用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录取的音乐表演专业,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主项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总成绩也相同,再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声乐表演只招专业主项为声乐的考生,器乐表演只招专业主项为器乐的考生)

3.其它相关规定

(1)报考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省舞蹈类(或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2)若有兼报专业的,在最低录取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偱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

(3)若考生志愿填报的专业(招考方向)均已录取满额,对于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成绩互认的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招考方向),对于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4)报考学校艺术类各专业的非四川考生,均须参加各省组织的省统考【其中,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新媒体艺术专业,考生是否参加省级该类专业统考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认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合格分数线和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报考我校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生源省舞蹈类(或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制:本科层次专业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各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三条 身高要求

报考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以考生体检表上的身高为准。其他艺术类专业无身高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音乐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9600元/年/生;设计学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12000元/年/生。

特别说明: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28-85430120,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辅导班、承诺录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处传真电话:028-85430284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sccm.cn

学校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ccm.cn/dz_zsc.html

学校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招生

第十章  复查复测

第三十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复查和复测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核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

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发明奖1项,省教学成果奖25项,省哲学社会科学奖26项,“中国音乐金钟奖”33项,德国工业设计“红点奖”5项,发明专利31项。近五年来,学校师生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和评奖中获得国际奖项470项、国内奖项1500项,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授予的奖项85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9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29项。出版各类著作167部,发表学术论文1500多篇。

学校拥有“中国——中东欧青年艺术人才培训与实践中心”、“数字媒体艺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西南音乐研究中心”、“四川音乐艺术普及基地”等一批省级重点学术研究平台,与国外学术机构建设有“中美视觉艺术表演中心”、“法国格拉姆电子音乐创研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负责“中国音乐剧协会理论专业委员会”、“四川省音乐文学学会”和“四川省数字媒体艺术协会”等学术团体的日常工作。学报《音乐探索》是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

文化传统

校训

尚美,创新

“尚”,即尊崇、注重、追求之意。“美”即好、善,是指“人类内心情感愉悦之美”与“外部形式之美”的和谐统一,它既是艺术之美的最高境界与追求目标,也包含心灵之美、道德之美和情操之美。“尚美”即是指对艺术之美以及心灵、道德、情操之美的崇尚、执著追求。

“创”则是始创、开创、突破。艺术与科学都需要推陈出新,都需要不断突破自我,达至一个又一个新的境界。我们的教育要创新、我们的制度要创新、我们的思想、观念要创新。“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学校兴盛的动力,是促进社会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

校徽

四川音乐学院校徽整体呈鲜红色,寓意学校致力于教书育人的饱满热情和开创未来的果敢毅力,校徽正中间是一个形似“川”的字体,代表学校所在地四川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中间的字体又可看做字母“M"和“Y”,“M”是英文单词“music”(音乐)的首字母,“Y”是汉语拼音“yìshù”(艺术)的首字母,这都表现了学校作为艺术类高等音乐学府鲜明的办学特色;校徽下方是学校的鲁迅书写体中文校名,上方是英文校名,中下方的数字“1939”是学校建校时间。

学生活动

四川音乐学院开展有运动会、师生音乐展、美术作品展、合唱音乐会、音乐话剧、书香读书月活动、“韵力杯”游泳比赛、“民风杯”才艺展示大赛、校园青年歌手大赛、诗歌朗诵会等学生活动。

历史沿革

1939年3月,中国话剧运动的先驱、戏剧教育家熊佛西先生创建了“四川省立戏剧教育实验学校”,设戏剧科。

1939年11月,为躲避日本侵略者飞机的轰炸,学校从成都市的成平街搬到位于成都西北的郫县新民乡吉祥寺继续办学,同时增设了音乐科,校名改为“四川省立戏剧音乐实验学校”。

1941年春,学校更名为“四川省立技艺专科学校”。

1942年8月,学校改名为“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由法国留学归来的画家、教育家李有行先生任校长,设音乐、应用艺术、建筑、绘画4科。

1950年10月,华西大学音乐系合并到“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学校更名为“成都艺术专科学校”。

1953年10月,重庆西南人民艺术学院(原山西临汾的西北艺校)的音乐系合并到“成都艺术专科学校”成立“西南音乐专科学校”,设作曲、声乐、器乐三个系。

1957年,学校增设民族器乐系。

195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西南音乐专科学校正式升格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成为中国首批6所具有本科办学层次的高等音乐学府之一。

1986年,学校取得音乐类文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2003年,学校开始招收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

2005年,学校首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授予权。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8年,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

2009年起,学校开始和四川大学联合培养音乐传播学博士生。

以上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具体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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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师资力量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章  复查复测
第十一章  附则

科学研究

文化传统

校训
校徽
学生活动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