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
天水师范学院始建于1959年,学校秉承“困境中求生存,奋斗中谋发展”的精神,立足自身实际,紧跟高等教育结构调整趋势,初步形成了教师教育、工程技术、商务管理、文化体艺等四大类应用型专业群,明确了立足陇东南、服务甘肃省、走向全中国的办学定位和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需求、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思路,确定了建设西部一流、国内知名、师范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办学目标,提出了利用2年时间从“转型到基本定型”、再经过10年左右的奋斗从“基本定型到高水平”的建设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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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隶属: 甘肃省教育厅
- 创建时间: 1959年
- 学校校训: 明德、新民、至善
- 学校代码: 10739
- 学校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105号
- 学校官网: http://www.tsnu.edu.cn/
- 联系电话: 0938-8363669
- 英文校名: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 电子邮箱: zsktssy@163.com
学校简介
天水师范学院始建于1959年,学校下设17个二级学院,64个教学系(部),3个教辅单位,23个党政管理机构及群团组织;设有20个校属科研机构,30个院属科研机构;有1个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11个省级及地厅级科研机构(其中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技术创新基地1个、甘肃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甘肃省高校新型智库1个、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市级工程中心1个),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学校占地670亩,校舍建筑面积36.8万平方米;馆藏图书237万册,中外文期刊1331种,数据库39种;教学仪器设备值2.41亿元,固定资产10.27亿元。学校建成了以远程教育、综合教务管理及校园计算机网、通讯网和有线电视网为主体的现代公共教育服务网络系统。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现有各类在校生16215人,其中普通本科生14846人,研究生244人,继续教育类学生1024人,留学生3人,预科生98人。学校已为社会培养了数以十万计的以基础教育师资为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学校在校学生在国内外各类竞赛中屡获奖励,如本科生参加全国数学竞赛甘肃赛区比赛成绩连续6年名列省属高校第一,学校旋鼓舞在全国第十届“群星奖”舞蹈大赛获金奖,女子曲棍球队6次蝉联全国大学生曲棍球锦标赛女子甲组冠军等。
学校现有中国史、生态学2个甘肃省一流特色学科群,有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生态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化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和数学等8个省级重点学科。学校有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有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学校有59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3个,省级特色专业11个)。有省级教学团队6个,省级精品课程22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
师资力量
学校有一支爱岗敬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020人(其中专任教师721人),有教授(研究员)109人、副高级职称教师297人,有博士学位教师178人(含在读)、硕士学位教师690余人,有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124人。师资队伍中有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扶持计划人选等10余人;有甘肃省领军人才、优秀专家、飞天学者、师德标兵、园丁奖获得者、教学名师、四个一批人才、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陇原青年创新人才扶持计划人选等90余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天水师范学院,英文校名“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9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址: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甘肃省天水市,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第十一条 学历与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天水师范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代理和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0.5%,预留计划的使用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充足的省份(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理工类则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中职对口专业录取时,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上述录取规则生源省份不一致的,则按生源省份录取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办法,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学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该专业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投档排序原则和录取规则录取;该专业对于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音乐、舞蹈表演及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美术、设计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课占70%,文化课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依次排序录取;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课占30%,文化课占7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依次排序录取。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照普通文理专业在普通本科二批录取,按照艺术类专业培养。
如上述录取规则生源省份不适用的,则执行生源省份艺术类成绩排序办法,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招生项目对性别有要求的,按计划分性别分项目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普通专升本招收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
招生录取实行免试入学和统一考试两种方式。
免试生招录按照《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甘招委发〔2022〕1号)执行。免试入学考生满足免试条件之一的,可免除文化素质统一考试,只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我校将根据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分专业划定合格分数线,成绩评定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学校仅录取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为合格的考生。
统一考试内容包括文化素质和专业基础两部分,采取平行志愿招录方式。录取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建档立卡贫困户志愿及普通考生志愿均执行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即按考生排序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投档成绩排序方法。由考生文化素质及专业基础成绩之和组成排序成绩,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计算机及英语科目成绩顺序排序。
录取时各专业招生计划因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人数不足等原因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经教育厅同意后,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各专业之间适当调整计划。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但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
第二十九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但入学时暂未确定专业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按大类包含专业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运动训练专业各项目性别要求及男女生招生数量按《天水师范学院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2022年面向甘肃省投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甘肃省乡村小学全科型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小学全科计划)、革命老区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简称藏区专项计划)、贫困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一学期学习结束后,按高考成绩占30%,预科第一学期文化课成绩50%,综合考评占2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确定专业分流排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次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结合在校预科生实际情况,确定分流专业计划数,学生按专业分流排名依次选择分流专业,具体按照《天水师范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21]1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奖励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4400元/人·学年,外语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500元/人·学年。
运动训练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0〕1384号):4500元/人·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人·学年。
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19〕897号):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为学校与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办专业,学费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其他校企联合办学专业收费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收费标准待定。
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697号、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700—1150元/人·学年。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通过“奖、贷、助、勤、补、减”等措施,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李政道奖学金(5000元/人/年)和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年)、省属普通高校特困生补助(3000元/人/年)、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十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60%以上。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在入校后第二学期期末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学生为中心,落实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理念,着力培养视野开阔,知识面广,具有深厚专业基础和较高理论素养,具备本学科基础知识、初步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的拔尖人才和卓越人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招生宣传活动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8350098(传真)
学校网址:https://www.tsnu.edu.cn
E-mail:zsktssy@163.com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近年来,学校共获得各类科研项目2100余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14项,省(部)级项目316项;先后有500余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获省(部)级奖励107项;出版专著、教材850余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10000余篇,其中,在SCI、EI源刊物发表论文500余篇,CSSCI源刊物发表论文500余篇。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先后多次荣获“全国优秀社科学报”称号,“陇右文化研究”栏目多次荣获“全国社科学报优秀栏目”称号。
历史沿革
1959—1963 天水师范专科学校
1959年4月28日,天水师范专科学校创建,校址在天水市玉泉观内(天水专员公署〔59〕文卫字第102号)。9月1日,首批28名学生开学上课(校庆纪念日)。9月9日,天水师范专科学校印章启用。
1963—1966 天水教师进修学院
1963年9月,改建为天水教师进修学院,停止大专班招生,“负责轮训、培养天水等专区的在职初中教师、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和专、县(市)文教科(局)主管教育工作的行政干部。”(教育厅〔63〕教办刘字第023号)校址由玉泉观迁至秦城区长开路45号。
1966—1969 天水工读师范专科学校
1966年6月,更名为天水工读师范专科学校(〔66〕教计刘字第052号)。文革开始后停止招生。
1969—1971 天水专区“五·七”红专学校
1969年3月30日,撤消天水工读师范专科学校、天水师范学校和天水地区卫生学校,三校合并改组,成立天水“五·七”红专学校(天革〔69〕31号)。
1971—1979 天水地区师范专科学校
1971年11月,撤销天水专区“五·七”红专学校,分别成立天水地区师范专科学校和天水地区卫生学校(天革〔1971〕173号)。1977年,恢复大专招生。1978年3月,高师班入学。
1979—1992 天水师范专科学校
1979年1月14日,国务院电告甘肃省委,正式批准成立天水师范专科学校。1979年3月31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天水师范专科学校的通知》(教育部〔79〕教计字099号)。1982年2月,启动新校区建设工作。1984年3月,确定在吕二公社莲亭大队区域新建校舍(今校址)。
1992—2000 天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92年9月30日,校名调整为天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教委发〔1992〕107号)。1994年8月,完成校区搬迁工作。1995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天水市工业学校并入(甘政函〔1995〕13号)。
2000至今 天水师范学院
2000年3月,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天水师范学院(教发〔2000〕56号)。2011年10月,被教育部列为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建设单位。2013年,开始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2015年,被甘肃省列为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8年5月,被国务院学位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0年3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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