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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跟踪 付费搜索需标明“广告”比较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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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11:56:57 987 阅读
导读: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就是说朋友圈转发广告要小心,不然会被罚款哦。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就是说朋友圈转发广告要小心,不然会被罚款哦。

根据《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这类问题,比如在购物网站里搜索产品,发现所谓的热卖并不是用户购买较多的商品,而是商家的推广;更有甚者,在网上查询医疗知识,往往会出现很多广告页面。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这让网友们不胜其烦,很多消费者经常会被商业推广的广告误导。付费搜索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 在经过多年的争议后,这项法律空白如今终于被填补上。

《暂行办法》明确列举了5类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业广告等。

 “推广”须改名为“广告”

软文广告区别于“硬广”,在新媒体中非常流行,也是目前公众号的主流变现形式。其比较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削弱了利益导向的广告,反而容易被粉丝接受。不过,从今天开始,“软广”的好日子也到头了,这种隐晦的推广方式也必须明确标注为“广告”,让消费者能够辨别。

除了软文广告外,随着粉丝经济的发展,网红、大V、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工商部门指出,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医疗类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此次发布的《办法》,互联网不得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而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在预览网站时,比较讨厌的就是遇见广告页面了,有些根本过就找不到关闭按钮。在移动端,关闭广告时甚至会莫名其妙下载APP软件。这些像牛皮糖一样粘着用户的广告弹窗,让网友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违反规定依照《广告法》处罚 比较高10万

那么,违反上述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办法规定,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比如,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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