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2017年4月7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认定476款商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该公告公布的缺陷产品从数量来说,手机比较多,有101款,其次是燃气具82款,第三是电线电缆66款,其中有7款吸油烟机。
公告显示,标称商标为“欧意”的2款吸油烟机,存在缺陷指标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规格型号分别是CXW-200-C617A、CXW-200-C817B。标称商标为“超人”的1款吸油烟机,存在缺陷指标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规格型号为CXW-180-A90B。标称商标为“爱妻号”的1款CXW-200-XYG13型吸油烟机,存在缺陷指标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此外,标称商标为“奇田”、“慧聪”、“亲乐”的分别有1款吸油烟机,存在缺陷指标均为接地措施。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缺陷产品名单(2017年第1批)
吸油烟机(共7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43号)的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空调器、吸油烟机等28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集中评估,认定了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依据以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2016年度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予以对照,认定其中47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该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公告指出,相关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该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向广东省工商局及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称、对应的检验报告号,处理的商品数量、货值,处理的措施,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等。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