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采购完回家拆包,意外发现包里竟少了样东西,这一定让人很恼火。
日前,宁波市镇海永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就遇到了类似事情。该公司2006年以人民币3100万元的价格,从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拍得一个资产包。该资产包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的不良资产打包组成。
然而,2011年永正公司欲行使债权人权利时却发现,该资产包中有一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已经由进出口公司偿付完毕。
“这意味着我们买到一个 ‘莫须有’的债权。”永正公司代理律师毛国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这起 “灭失债权混入资产包”的纠纷,究竟该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买家来买单,目前还暂难明确。而在这起纠纷背后,却折射出资产包转让过程中的债权审核乱象。
针对上述事情,记者4月18日致电交行总行采访,但未果。
借旧还新销债权
据了解,1995年7月13日,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发展公司)开办的独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在交行宁波分行开立LCB39500103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29万美元。同年8月23日,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对外承兑,承兑金额为3290032.9美元。但至同年9月19日付汇时,进出口公司无力付汇,致使交行于1995年9月29日为其垫付人民币27503542.11元 (按照当时汇率,折合329.8578万美元)。
“2006年5月,永正公司拍得资产包后,发现其中一项债权的债权人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注销法人资格。”永正代理律师毛国平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根据联合发展公司出具的 《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载明,联合发展公司愿意承担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未对外清偿的隐藏债务。基于这一点,永正公司到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联合发展公司。”毛国平律师称。
“刚起诉时觉得很有把握,既有债权(信达公司拍卖所得)在手,又有母公司担保。不料,起诉过程中,被告联合发展公司提供了几份证据材料,证明了进出口公司当初和宁波交行达成了协议,各自承担50%债务约1375万元,尔后宁波交行再贷款给进出口公司2000万元,消化掉了1375万的债务。”毛国平表示。记者查阅了联合发展公司出具的相关协议书,发现1997年7月25日进出口公司与交行曾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中针对LCB39500103号信用证作出如下描述:LC9500103号(进口电解铜)信用证项下,已由交行为进出口公司开证并承付的本金3298577.85美元,按付款日汇率折人民币27503542.11元,已造成损失。
上述损失金额由交行、进出口公司各承担50%,即交行支付给进出口公司承付款项13751771.05元,其余的13751771.05元的承付款项由进出口公司承担。
1997年12月18日,对于进出口公 司 承担 的 银 行 垫 付 款13751771.05元的处理问题,交行与进出口公司再次达成协议:1.由交行向进出口公司发放流动资金2000万元,该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共发放3期,利率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证形式为担保,贷款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2.进出口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垫付款13751771.05元以分期归还的办法加以解决,即1997年12月底以前支付交行500万元,以冲减银行垫付款;1998年11月底以前支付交行450万元;1999年11月底以前再支付交行4251771.05元。至此,进出口公司应承担的LCB39500103号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垫付款清偿完毕。
“在法庭上,证据交换时永正才发现债权竟然已经灭失了,经过逐一核对证据,永正公司认可了联合发展公司出具的与交行的协议书以及履行完毕的证据,比较终无奈撤诉。”毛国平律师告诉记者,“债权若有缺陷、瑕疵,都是资产包中常见的问题,永正能够接受。但我们不能接受把一个虚假的、灭失的债权卖给我们。交行没有把债权结清的凭证移交给信达公司,这属于恶意欺诈的民事行为。”
灭失债权被估价600万/
记者查阅了由信达公司出具的《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资产包简介》(下称资产包简介),显示该宁波资产包债权共164户,主要分布在宁波下属多个地区,行业涉及贸易、化纤纺织、服务、机电及建材等领域。债权总额约为80775.7万元 (本金46430.1万元,利息34345.6万元)。
信达分析认为,交行宁波资产包有三个特点:一、抵押物有相当的变现价值。二、有多户的担保方有政府财政资金支撑,其资金运作能力强,需取得当地政府机构和执行法院的充分配合。三、多户担保单位经营情况良好,有还款能力。
对于上述争议涉及的进出口公司债权,信达作出如下评估:债务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293.07万元;总额:1449.5万元:担保/抵押:宁波大榭开发区交银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人/保证人现状:均吊销;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债人和担保人均吊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改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回收价值分析: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忆泰进口有限公司目前经营良好,查实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转制改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忆泰进口有限公司的情况后提起诉讼,预计能收回本金的一半600万元。不过,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600万的估价不是信达作出的。
“当时,是信达外包给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作的估价,我们没有评估资格。”上述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裁助理王先生表示,“债权灭失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并不难查,如果查不出来,我觉得有点渎职成分在里面。尽职报告是从企业自我约束、职业操守、行业自律应有的客观评价,而不能很随意地派人下去随便看看、调些材料,基本没问题就通过了,这不严谨。”
债权灭失与重大瑕疵之辩
资产包中发生债权灭失,信达公司认为,永正公司当初在买的时候每笔债权都应该调查过,信达方面也对各项债权作出解释,永正应该在购买前做好尽职调查。
“永正若在购买前做好尽职调查,完全可以在接手的时候就剔除问题债权,买者负责。”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道,“信达方面在拍卖资产包都说清楚了的,信达公司就转让的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永正应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
该负责人表示,不良资产包被业内人称为“垃圾包”,处理价格往往只有原价的2%~3%,但事先资产管理公司都会说明,不能保证垃圾包内资料齐全、债权都有效,肯定有重大瑕疵。
“购买‘垃圾包’变数很大,其中很多债权无法履行,比如有的债务人逃走了,有些因重复抵押资产已经被处理掉了。”信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资产包买卖过程中,如买得好就发财,买得不好也有亏钱的。”
毛国平律师则认为,永正公司未被告知该资产包可能存在债权灭失,同时,债权灭失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瑕疵和重大缺陷的范围。
“灭失有别于重大瑕疵。”毛国平告诉记者,“重大缺陷瑕疵,至少债权是客观存在的;而灭失是指债权已经不存在了,完全是两个概念。”
“不良资产包银行委托资管公司处理,漏洞问题应该由资管公司发现,不然尽职调查报告是如何做出来的。这起个案里面,漏洞比较明显,按理说问题债权不应该一级一级落在永正公司手里,而应该是信达公司去找银行要说法,或者信达自己处理掉。”一位第三方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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