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呈现出增长态势,2014年至2015年11月,石家庄市法院共受理相关犯罪案件218件325人,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3种罪名。
在已判决的案件中,从犯罪特点来看,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从犯罪主体上来看,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式共同犯罪居多,被查处的被告人均为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小贩,甚至存在一家3口均参与犯罪的现象。
危害食品安全案罪名集中
在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内,与被告人厨师卢某使用“亚硝酸钠”加工炖大骨进行销售。经监测,大骨汤和制作出的大骨中“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98毫克每千克和70毫克每千克,严重超标。2015年11月,平山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胡某、卢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以来,在石家庄市法院审理的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有37件,占总案件数的16.9%,被告人7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2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95件,占总案件数的43.6%,被告人12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7.2%,是数量比较多的两类案件。
2014年12月至2014年12月,李某非法收购、捡拾病死猪,在家中加工病死猪肉,仅案发时就被查获死猪71头,加工后的白条肉117片,共计5.8吨。经鉴定,被查获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2015年5月,石家庄新乐市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石家庄市中院发布的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多发生于熟食中添加添加剂、双氧水甲醛浸泡鸡爪或海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此三类案件共160件,占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总数的90.4%。
假药销售呈网络化趋势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等3人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进“风湿康胶囊”“咳喘灵胶囊”等药品,销售共计120余瓶。经鉴定,上述药品系假药。2015年12月,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
石家庄市中院在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假药销售呈现从实体销售向网络化销售蔓延趋势。
此外,石家庄市中院还发现,危害药品安全案件呈现出从销售假性药向非重点普通药品发展的趋势,主要涉及壮阳药、降压降脂药、减肥药等保健药,这类案件共有36件,占危害药品安全案件的87.8%。另外还涉及避孕药等假药,均为边缘化、非重点用药的药品。
2014年5月,经群众举报,民警在齐某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当场查扣蚁力神、鹿茸肾宝等壮阳药20瓶,新伟哥等壮阳药37粒。经检测,蚁力神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2015年11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石家庄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具有暴利,一些被告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对国家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不惜违反法律,以身犯险,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只见利益不见法律是此类犯罪发生的内在动因。
取证困难量刑时或偏轻
论及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石家庄市中院发布的司法审查报告中表示,相关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都是小商小贩,其业务情况一般没有正规记录,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难以查实,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被告人供述来认定,假如被告人当庭翻供,销售金额便难以认定。由于证据单薄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一些案件的审理因此量刑相对偏轻,这必然造成违法犯罪成本不高的情况。
石家庄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查处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食品检测能力相对落后,尤其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对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的鉴定能力缺乏,如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无法鉴定出地沟油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时,由于国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或交叉重叠或存在空白,甚至彼此矛盾,由此出现了部分鉴定机构以鉴定标准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此类鉴定的情况。
石家庄市中院建议,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形成完善的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预防为主的监管体系,如加大源头控制和中间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食品安全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立食品质量诚信联动机制等。
此外,报告中还提出,在构建相关保障机制的同时,建议把食药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相关部门应出台更加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