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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黑榜 生猪调出大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mdin
2016-02-21 12:29:03 2021 阅读
导读:2016年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指导性文件为财政部印发的最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

2016年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指导性文件为财政部印发的比较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和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应于15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对种养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畜牧)等部门制定奖励资金监管办法,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9日印发

解读:

一、入选生猪大县的主要因素?

根据《办法》第五条,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二、落实到具体的计划由哪一部分制定?

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应该产生两个方案,先是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之后是县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2016年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已经发布?

在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就已相继发布(视当地情况时间有所差异),请留意各省财政厅信息。目前河北、安徽、江西等省份均已发布。

四、应该如何报名申报?

应该密切关注当地市县政府网站以及畜牧部门网站,留意申报信息。

报名表举例:

五、各地的标准差异是否很大?各地都有哪些规定?

这主要是根据各省各县的情况而定,各地的标准并不一致,但是中心思想和基本原则遵循《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文件。

举例一:

2016年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 奖励资金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按因素法直接分配奖励给我省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资金,简称“直接分配到县奖励资金”。(二)按因素法切块奖励给我省统筹安排的奖励资金,简称“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第五条 直接分配到县奖励资金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过去三年分县相关数据按因素法计算确定,由中央财政直接安排到县(奖励全国排位前500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和25%。

第六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一)奖励范围。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支持对我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县(市、区),当年获中央财政直接奖励的生猪调出大县不在当年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入围条件。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以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分县前三年度相关数据为依据,按照生猪人平出栏量和出栏量所占权重分别为60%、40%的因素法计算后,分配奖励给排名前10位的县(市、区)。

分县的生猪人平出栏量、出栏量均按前三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人平出栏量=出栏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当地城镇人口数)。

(三)资金申报。在财政部将年度奖励资金指标下达我省后,由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按通知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农业或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以及规定的相关数据材料等)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定拨付。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入围条件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指标,确定予以支持的县(市、区)和资金额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

举例二:

万宁市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央切块)

项目实施方案(节选)

资金安排和奖励标准

(一)、资金安排

安排210万元对全市规模化养殖场(户)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生猪存栏500-999头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每个场(户)奖励不超过6万元。

2、生猪存栏1000-1999头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每个场(户)奖励不超过9万元。

3、生猪存栏2000-4999头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每个场(户)奖励不超过12万元。

4、生猪存栏5000-9999头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每个场(户)奖励不超过15万元。

5、生猪存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每个场(户)奖励不超过18万元。

生猪存栏量以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为准,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

五、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支持我市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再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六、奖励资金发放程序和方法

1、2015年1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告,广泛宣传发动,让广大养殖户了解惠农政策,提高奖励资金发放透明度。同时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向市畜牧兽医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

2、2015年12月15日前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成立联合调查核实小组到现场核实生猪存栏量。

3、2015年12月底前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根据现场核实数量做出奖励资金分配意见,将拟奖励对象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

4、2016年1月底前,市畜牧兽医局召开获得奖励资金的规模场(户)负责人会议,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并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户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养殖场(户)。

举例三:

关于印发《岳阳县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1、核查对象的必备条件

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今年3月统一上报以及在申报期过后办齐手续且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30头以上(含30头)的规模养殖场。二是采取“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由公司集中饲养母猪,农户饲养商品猪的养殖户必须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提供相关公司的证明材料或“公司+农户”协议)。三是三年内无使用非法添加物记录。四是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体核查的指标

一是生猪存栏总数。二是能繁母猪头数。三是有效养殖栏舍面积。三是养殖环境控制指标(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等指标已经在今年的两次“瘦肉精”大排查整治活动中完成)。

3、核查方式

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核查由县畜牧水产局和财政局组织10个核查小组,实行分片负责制逐户核查。核查时各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或分管畜牧水产工作的副主任要自始至终参加,并推荐一名正义感强、坚持原则的养殖大户代表参与监督。生猪规模养殖场各项考核指标的核查,必须由现场核查人员按表格要求逐项核查确认并如实登记,并由现场核查人员和养殖场(户)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核查要求

进栏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经过严格消毒,并穿好一次性防护服后方可进栏清点生猪存栏数和能繁母猪存栏数及相关设施,对养猪栏舍面积有变化(或异议)的必须重新丈量;1名核查人员负责环境条件控制指标核查摸底;所有表格必须有乡镇领导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5、特殊情况处理

一是被核查场(户)如拒绝进栏核查,核查人员中有3人以上现场签字证明,即可取消其申报资格;二是对可能出现的一户多报现象,按以下原则判断:养殖场(户)是否具有各自自成体系的基础设施设备和生产记录(包括产仔舍、怀孕舍、保育舍、育肥舍、饲料房、药房、生产台账、相关制度等),能繁母猪数是否都在30头以上;三是对一户多处或者多户合报的情况,必须由所在乡镇和村组织提供有效证件后,现场核查组分处分别锁定栏舍地址和存栏情况。对多户合报或一户多报有争议或群众举报的,报由县畜牧水产局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专门班子会同乡镇纪检部门核实。

6、计分方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规模化养猪户计分表》计分仍然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栏舍条件、食品安全条件、生猪常年存栏数、常年存栏能繁母猪数以及环境控制等内容,但将更突出粪污处理状况的计分权重;现场核查组人员现场检查时只对养殖存栏信息和粪污处理情况进行采集汇总;各检查组检查完毕后比较后将其情况与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食品安全控制情况一并评价计分汇总后交畜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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