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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小费雾里看花
admin
2017-07-09 16:29:15 674 阅读
导读:本报讯 (实习生 曹晓婷 记者 陈玺撼)旅游合同里标明“需支付境外导游和司机小费,小费为人民币××元/天/人”,却并不说明小费收取的标准,也未指出

本报讯 (实习生 曹晓婷 记者 陈玺撼)旅游合同里标明“需支付境外导游和司机小费,小费为人民币××元/天/人”,却并不说明小费收取的标准,也未指出具体的构成、收取的天数,以及怎样保证旅行社代收的小费全部交给了境外的导游和司机,那么,“游客来回途中乘坐飞机时,没有导游和司机,还要付小费吗?难道要付给空哥空姐?”因境外旅游合同内容涉嫌“霸王条款”,国旅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昨天接受市消保委约谈。

在国外旅游,付给当地地接服务人员小费,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但由于文化差异,大多数中国游客难以接受在旅途中或旅途后支付小费,因此国内旅行社出境游团队出发前,都会事先向游客代收小费,这已成为行业习惯。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认为,小费本来只是发生在游客和境外服务人员之间的行为,由于旅行社介入,这种交易的信息变得不透明,如果旅行社没有对小费的详细信息作出明示,就有可能发生旅行社“打闷包”,收取高于实际的小费从中牟利的情况,这将直接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对此,国旅上海常务副总经理杨频当场表示,以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文本内会明确,消费者赴境外旅游,在来回路途乘坐飞机时,不应付小费。同时,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牵头下,杨频代表国旅、春秋、大众、东湖、锦江等沪上10家涉外旅行社作出承诺,称将“对出境游小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在事前向消费者明示”。

“这个承诺太笼统!”对于10家旅行社的表态,参加约谈的消费者代表不买账。

对此,市消保委负责人建议与会的市旅游行业协会将收取小费的明细,加入旅游行业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但该协会秘书长陈雪羽表示,旅行社属于中间人,代收代支小费的行为并不属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乙方的范围,而当记者提到是否可以就小费的收取建立规范的行业制度时,对方言辞含糊。

不能让承诺成为一纸空文,市消保委常务副秘书长陶爱莲表示,10家旅行社作出承诺后,将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