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教授张国喜在昆明签约旅行社;签约社将订单转给地接社,由无运营资质车辆接待。4月10日,司机私改路线、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张教授在事故中遇难,同行的妻子高女士重伤。业内人士称:“旅游行业中,签约社将订单转给地接社的现象十分普遍并不违规。”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合同签订后,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双方都应该全面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要将合同约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只要通知另一方就能成立。而一方要将合同约定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必须经过另一方的明确同意。对此,《合同法》第84条也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旅行社在与旅客签订合同后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旅行服务,如果要将提供旅行服务的义务转移给其他旅行社,就应当先经过旅客的同意,如果它没有告知旅客或者旅客不同意,则这份转单应视为无效。同时,国家旅游局于2009年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第二款更是重申:“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行社条例》更是对此类行为做出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总之,签约社擅自将订单转给地接社不符合情理、法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然而,业内人士却说:“这十分普遍并不违规。”以笔者看,这现象的确是普遍的,而且是不违背旅行社潜规则的。出于开拓业务的目的,旅行社无论有没有实力都会广撒网、大包揽,对外宣称本社能够承接各类旅行、各条线路、各大环节。当旅客相信了旅行社的虚假广告和其签约后,旅行社或者因为没有实力承接,或者没有达到可盈利的规模,就将其进行转包、拼团。在多数情况下,不用说经过了旅客的同意,甚至连最基本的通知义务也没有尽到。很多旅客在出了事故之后,才知道自己已经被转包了。也有些时候,旅客到了当地才被告知换了旅行社。此时,旅客人生地不熟,只能委曲求全接受转包。否则,将面临被“抛弃”的危险。转包已经赫然成为了旅游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当今之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起“守夜者”的相应责任,应进一步规范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旅行社的运行进行全面监管;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严格处理;建立旅行社信用体系,将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并向公众公示;对于情形严重的旅行社,应该拿出壮士断臂的勇气,予以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指导,提高消费者对旅行社、旅游合同的识别能力以及发生违约甚至侵权行为时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