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零负团费”揽客
旅行社 不得 负团费
admin
2017-06-29 0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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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旅游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旅游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同时,草案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地接社违约
由组团社担责
草案规定:“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
草案还规定:“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
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