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6月13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上周,本报关于《“霸王条款”叫停月余、大牌商家“霸气”依然十足》的跨版调查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昨日,市消保委向本报披露,在近日从民间征集的系列“霸王条款”中,旅游行业“移花接木”、黑幕重重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点。
霸王条款多多
频遭消费者投诉
记者了解到,近期消费者对旅行社“霸王条款”的投诉不断增多。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旅游过程中,一些导游总是不择手段让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和在指定购物点购物,如果消费者拒绝,就会遭到导游的处处刁难。
“此线路16人开班,不足16人全额退款,我社在出团前三天通知客人,团款全额退还,我社不做其他赔偿。如客人临时取消,在出团三天前需付5%的违约金,出团前三天之内需付10%的违约金及座位损失费×××元/人。”类似这样的格式条款频频出现在旅游合同中,市消保委昨明确指出,“人数不够未能成团”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经营者的客观原因,是旅行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如果旅行社以这样的“霸王条款”为由而延期或取消行程,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诸如“以上行程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附件,行程以我社最终确认的《出团通知单》为准”、“根据国际惯例,甲方(指游客)需支付境外导游和司机小费,小费为人民币××元/天/人”等典型的“霸王条款”、“合同陷阱”也常常成为旅行社推诿责任的借口。
添加补充条款
企图逃避责任
除了频遭投诉的“霸王条款”外,市消保委还指出,不少旅行社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规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约定,有的旅行社通过《行程单》、《出团通知书》等方式随意改变旅游行程或是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有的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夹杂了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充条款”;有的甚至在空白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上加盖“详见《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附件》”章,而附件就是旅行社自己拟定的“霸王合同”。
“部分旅行社擅自在工商部门与市旅游局联合推出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后添加"补充条款",拒消费者于千里之外的做法属于违规。”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李通向记者指出,“旅行社企图利用"霸王条款"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过度保护己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更会大大降低消费者对旅游行业的信心。”市工商局向记者透露,近期将约谈沪上大型旅行社,集中整治旅游行业内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