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旅游车祸身亡 父母状告旅行社
儿子 旅游 车祸
admin
2017-07-01 0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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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 (记者王纳)男子小新(化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行活动,但在旅行途中遭遇意外,旅行大巴和一轿车相撞,导致小新当场身亡。事后虽然法院判决旅
本报讯 (记者王纳)男子小新(化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行活动,但在旅行途中遭遇意外,旅行大巴和一轿车相撞,导致小新当场身亡。事后虽然法院判决旅行大巴所在公司及轿车司机分别赔偿小新的父母各33万余元,但小新父母始终没有拿到小新的死亡赔偿金。无奈之下,小新父母将当时参加旅行所报团的市某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9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小新父母的诉讼请求,此案昨天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乘坐旅游大巴车祸身亡
徐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新准备到尚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亚电子”)工作,并参加尚亚电子组织的旅行活动,某旅行社的营业部为尚亚电子租赁了赣州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家公司”)的汽车。2009年4月18日,客家公司雇请的司机林先生驾驶的大客车与邓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新当场死亡。随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与邓先生负同等责任,小新不负责任。经查,邓先生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为黄先生。
事故发生后,客家公司向徐先生夫妇支付了4万元,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院判决客家公司和邓先生分别赔偿徐先生夫妇33万余元,黄先生对邓先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客家公司、邓先生、黄先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7月12日,车方所在地法院给徐先生夫妇寄来了无能力赔偿的报告书。徐先生夫妇将深圳某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97.7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罗湖法院判决驳回徐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小新父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庭审的焦点主要是小新父母起诉某旅行社是否适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某旅行社的代理人认为,小新父母已向博罗县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不应依据同样的事实提出相同项目的诉讼请求。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