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流行假日游,人们在选择旅行社前,总会先了解一下再做定夺,价格贵服务差的旅行社咱们肯定不会选。这不,国家旅游局4月11日公布了2011年10大旅游恶案,正好给咱提个醒。可是乍眼一看,曝光名单里面里大多是“A旅游社”和“某旅行社”,面对如此“羞涩”的名单,笔者不得不感慨地说一声,实在是“坑爹”啊。
在标签化盛行的今天,人们对各种“标签”“代号”早就习以为常,但是,用诸如“A、某”之类的代号,来替代被曝光的旅行社真名,这样的举动是否合理,是否有可能被违规旅行社当成“隐身衣”,披上之后继续为所欲为呢?
按道理,既然是案例曝光,涉案旅行社的具体名称就应该实名公开,毫不遮掩。对于“A、某”之类代号的使用,笔者更多相信,是旅游主管部门出于对涉案旅行社的一种保护,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这些旅行社在行业内部都已被处罚过了。但是,作为旅游消费的主体、旅游行业的服务对象消费者,是否更应该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呵护呢?
“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号喊了许久,落实到位的并不多见,从不久前的海南“零”投诉事件,到这次的10大旅游恶案曝光,我们不难发现,主管部门往往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行业从业者的角度进行行业管理,却将消费者权益放在了次要位置。面对旅游主管部门迟迟未落的“责罚大棒”,从业者便理所当然认为受到了“庇护”,对自身违规行为更加有持无恐。久而久之,“消费者”与“上帝待遇”也就越来越扯不上关系了。
需要明确的是,市场从业者需要保护,但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督促其“真正尊重消费者”才是最好的保护。近些年来,人们对旅游行业颇多微词,旅游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者,应该更多考虑消费者权益和感受。用代号替代真名,犹如隔靴搔痒,非但不能营造“规范经营、理性消费”、“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旅游消费环境,反而会破坏旅游市场透明公正的监督体系,助长违规者的嚣张气焰,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的现实境况将无法得到改善。因此,如果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做到惩处有力,被“坑爹”的不仅是消费者,还有主管部门自身的公信力。
如果有一天,消费者走到哪里都躲不开“A旅游社”和“某旅行社”时,中国的旅游业恐怕也就不会再有如今的兴旺红火了。待到那时,发囧干着急的,除了这“A”那“某”之外,还有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