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通过派发传单,以免费美容的方式诱骗顾客上门,未经顾客同意,便往其脸上涂抹产品,后又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推销美容套餐或产品,强迫顾客消费,仅一个多月,骗顾客20余人,获利上万元。
10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大岭山镇汉芳美容生活馆及清溪镇兰姿美容店2名股东和5名职员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1000元。
案情:几十元产品卖到几百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初,李某风伙同林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大岭山镇凯东中央街经营汉芳美容生活馆,先后纠集黄某琴、张某容等6人,先以免费美容的方式诱骗顾客到美容店,再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推销美容套餐或美容产品,强迫顾客消费。共对23名被害人强迫消费13244元。
清溪这家美容店开业仅1个多月,营业额已有三四万元,获利1.5万元,而顾客被迫高价购买的美容产品,成本价仅1元至60元不等,却被卖到了几百元。
判决: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庭上,李某风供述,他们分工明确,他与黄某琴、林某是股东,负责管理员工,购买美容产品、记账以及在客人不愿意接受他们服务和产品时,出面胁迫;唐某藩和唐某超是导购员,负责派发免费美容的传单,并诱骗客人到店里;黄某琴、赵某虹、张某容、郑某花是美容师,负责与客人交涉,强迫客人付钱接受美容或购买产品。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风、黄某琴是股东,是主犯;张某容等5人是从犯。而张某容、郑某花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视7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先骗再威胁
据受害顾客林某反映,2012年7月21日下午,她下班途经清溪镇肯德基旁边时,一名男子发传单,说可以免费做美容。林某就跟着该男子到兰姿美容店里面。
进店后,一名女子给其做美容,表示要收20元卫生费。林某给了钱后,那名女子开始帮其涂护肤品,说林的脸上有很多斑,可以帮其点斑,但点一颗要5元。当林某还在考虑的时候,那名女子已经开始动手点斑了。林某看那名女子不断地点,就说不用点了。但那名女子说一共点了56颗,要280元。
此时,店长让林某买一种护肤品,298元,不用这护肤品,就会毁容。林某说很贵,但店长一直在说,不用就会毁容。
林某当时很害怕,没办法,只好让那名女子涂了。涂完后,那名女子要林某交钱,但林某身上只有4元钱。店长让林某想办法借钱,林某只好跟美容店经理借了200元。
店长开了一张收据给林某,写着已付204元,还欠374元,并表示下个月10号前必须把余款还给她。
离开美容店后,林某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另外20多名顾客被骗的经过均与林某相似。
被骗顾客谭某表示,美容店员工称可以免费洗脸将其诱骗至该店,洗完脸及敷上面膜后,一名自称店长的女子说其消费了400多元,让其交钱
谭某称店内有六七人,而且门口坐着一个男子,她心想不交钱是走不了的,于是答应刷卡并在三天内将剩下的钱还上。那位女店长还对她说,如果不还钱,就会叫人到她上班的地方找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