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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时举证不能 美容院被判担责
admin
2017-07-01 20:02:53 915 阅读
导读:本报讯 花费4万多元做除眼袋手术,手术之后却落下后遗症并发现为自己做手术的美容院无资质。消费者崔女士为此将美容院起诉。记者昨日获悉,由于被告美

本报讯 花费4万多元做除眼袋手术,手术之后却落下后遗症并发现为自己做手术的美容院无资质。消费者崔女士为此将美容院起诉。记者昨日获悉,由于被告美容院举证不能,市一中院判其承担不利后果,承担80%的责任。

40多岁的崔女士在一家美容院交了近4万元服务费,接受了祛眼袋与溶脂服务。但崔女士不满意手术效果,并发现该美容院并无医疗美容资质。于是,崔女士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还近4万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中心作为主动提供服务方,有条件、有便利举证证明所使用仪器的具体情况与工作原理,但其并未提交此方面的任何证据,亦未提交证据对崔女士描述的手术感受进行反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认定美容中心举证不能,对崔女士关于治疗无效的主张予以采信。但崔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消费,亦应分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美容中心退还80%的服务费。美容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