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3月,小艾在浩瀚美容美发公司办理了会员卡,先后存入预付款10万余元。2011年下半年,小艾常去的仙霞路店突然关门,并告知她可以去其他门店继续消费。为此,小艾根据浩瀚公司指示,到浩瀚报春路店消费。
后浩瀚公司将其下属门店转让给京品美容美发公司。2012年3月,小艾在京品公司报春路店办理会员卡转卡手续,将原浩瀚公司会员卡内余额66007元转入京品公司的会员卡,并根据要求在卡内另行充值5000元。之后,小艾在京品公司累计消费3次计746元,卡内余额70261元。
因京品公司的服务与之前浩瀚公司的服务质量有较大差距,小艾多次要求京品公司退还其卡内余额,但均遭到拒绝。2012年9月10日,小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70261元。
京品公司辩称,2012年2月其与浩瀚公司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浩瀚公司将报春路店等13家门店转让给京品公司,但不包括仙霞路店。小艾新办的京品公司会员卡中的66007元,有可能是赠送,也有可能是小艾所称的转卡,具体情况不清楚,但根据消费明细记载系赠送。赠送款不能退还,只能继续消费。京品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仅同意返还5000元扣除746元后的余额4254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京品公司返还小艾70261元。京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66007元钱款的性质,二审法院认为,京品公司主张该66007元系赠送款,然充值5000元,赠送金额达6万余元,超过本金10倍之多,明显有违常理,而京品公司对此高额赠送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对该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小艾主张该66007元系浩瀚会员卡内金额转入京品会员卡,结合京品公司表示66007元赠送、转卡均有可能,并确认小艾充值5000元时,其原浩瀚公司会员卡内有余额7万余元,该金额与66007元金额相当,故对该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66007元为转卡金额,而非京品公司赠送金额。会员卡内金额属于预付款性质,美容院不能强制消费者消费完毕。法院判决美容院返还消费者。(文中人物为化名)(王川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