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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

黑龙江东方学院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院是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应用型科技大学综合改革试点院校。黑龙江东方学院是由孟新、尚鹤翔等老一辈教育工作者发起创办的一所普通本科高等学院,始建于1992年,是改革开放后黑龙江省一所民办高校。学校先后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省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大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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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黑龙江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92年
学校校训: 蒙以养正,学以致用
学校代码: 11446
学校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哈南十九路1号
学校官网: http://www.dfxy.net
联系电话: 0451-87505389
英文校名: East University of Heilongjiang

学校简介

黑龙江东方学院是由孟新、尚鹤翔、周长源、刘世勤等老一辈教育工作者发起创办的一所普通本科高等学院,始建于1992年,是改革开放后黑龙江省一所民办高校。

学院坐落于国家级新区——哈尔滨新区哈南工业新城,校园占地面积6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71万平方米,其中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面积15.39万平方米,行政用房面积2.4万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10.9万平方米,净资产已达14.27亿元。学院运动场地充足,其中运动场面积5.2万平方米,体育馆面积1.46万平方米,包括室内篮球场、乒乓球室、健身馆、游泳馆等。图书馆总面积30750平方米,现有纸质图书127万册,纸质期刊597种,数据库13个,电子图书193万余册。数字化校园建设成效显著,已实现校园“一卡通”,为学生提供了较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条件。

学院1993年开始招收全日制专科生;2000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并于2007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被黑龙江省政府确定为“特色应用型本科试点建设院校”;2011年10月,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成为全国5所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的民办院校之一;2015年9月顺利完成省教育厅“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2018年4月接受了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审核评估。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865人,其中本科生11815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4人,留学生26人。共设立9个学部、三个教学研究部等12个教学单位,41个本科专业,拥有工、理、文、法、经、管、艺术7个学科门类;拥有食品工程和国际商务两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管结合、文理渗透的7个专业群。目前学院拥有1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1个省级重点专业、9个优势特色专业、1门省级精品课、53个校核心课程;1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4个院级实验示范中心。

学院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调动全体党员当先锋、做表率,为学院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动力。学院在建校之初的1994年5月建立了党组织,实现了党组织全覆盖,先后召开了四次党代会,使党的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非营利办学,学院全部资产为学院所有,创办者们不谋私利,不图回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十几亿资产个人不占丝毫股份。学院秉承“蒙以养正,学以致用”的校训,坚持“尊师厚德、包容奉献、创新求真、自强不息”的校风,传承“立校为公、厚德树人”的东方精神,这是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不竭动力和精神源泉。

师资力量

学院坚持引培并举方针,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目前,学院共有专任教师687人,其中,专任中青年教师376人,专任资深教师311人;具有硕士学历教师 455 人,博士学历教师 100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91人,副高级职称的275人。学院拥有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优秀教师2名,专任双创教师85人,实验技术人员45人,常年受聘在校任教的外籍教师11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有民办非营利办学宗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同时,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里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办法;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另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 http://www.hljeu.edu.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历史沿革

1992年12月24日,经省政府批准,筹备建立东方(实验)大学。

2003年4月16日,教育部致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同一民办黑龙江东方学院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的通知》,同意民办黑龙江东方学院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校名为黑龙江东方学院。

2007年2月,经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东方学院成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具体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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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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