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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33年,是省属一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是全国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示范校、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全国高职“一校一品”示范单位、全国社会实践工作优秀单位、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单位、广东省创新创业示范校单位、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示范校单位、广东省示范职业教育集团、广东省集团化办学单位、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院校隶属: 广东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33年
学校校训: 德能兼备,学以成之
学校代码: 10833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
学校官网: http://www.gdqy.edu.cn/
联系电话: 020-61230198
英文校名: Guangdong Industry Technical College
电子邮箱: 305@gdqy.edu.cn

学校简介

学校现有广州和南海两个校区,其中广州校区定位为“大文科校区”,文科、艺术类专业面向广州现代服务业;南海校区成为“大工科校区”,工科专业面向珠江西岸高端制造业,校园总面积1700多亩,校舍建筑面积43万多平方米,其中教学科研实训用房近20万平方米,图书馆3万多平方米,学生公寓近1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5.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亿多元,学校图书馆拥有藏书近160万册,电子图书200多万册。网络信息点数2万多个,音视频电子资源1万多小时,学校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建有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近350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900多个。

学校设有机电技术学院、食品与生物技术学院、轻化工技术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汽车技术学院、生态环境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财贸学院、管理学院、应用外语学院、创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三个协同教学中心(工业机器人协同教学中心、现代信息技术与新工科协同教学中心、应用外语协同教学中心),设20个专业群、69个招生专业。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400余人(二级教授9人),珠江学者9 人,“双师”素质教师70 0余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全国技术能手2人,全国青年岗位能手1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影响力人物2人,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1人,中国轻工职业教育教学名师1人,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1名,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2人,南粤优秀教师11人,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4人,广东省“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广东省教学名师、专业领军人才等名师专家近70人。建立了一个由企业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高级经理人等组成的优质兼职教师资源库,兼职教师与专业专任教师数之比达到1:1以上。学校在广东省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中连续三年排名第一。2019年全国高职院校教师教学发展指数排前十名。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3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新港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邮政编码:510300

南海校区南区: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万锦路;邮政编码:528225

南海校区北区: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信息大道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商务英语、软件技术专业分别与华南师范大学英语(职业教育师范)、网络工程(职业教育师范)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精细化工技术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食品智能加工技术专业与肇庆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相应本科学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相应本科学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招生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外省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的40%和术科统考成绩的60%计算总分,对投出的考生档案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由于民航行业及空中乘务专业工作用人单位有要求,请未达到“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考生,男生身高173~185cm,女生身高162~175cm”基本条件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

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38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230900/61230198

传    真:020-61230898

电子邮箱:305@gdqy.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q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ip.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 潘老师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电子邮箱:gdqyjd@gdip.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获国家级科技项目4项、省级36项;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13项;面向企业开展科技攻关项目200余项。申报专利近430项,授权近300项,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列广州地区高校(含本科)前十名。


以上数据截止至2019年10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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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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