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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

衡水学院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始建于1923年的直隶第六师范,1949年改建为河北冀县师范学校,1960年迁至衡水并更名为河北衡水师范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衡水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衡水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17日,升格为衡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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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河北省
创建时间: 1923年
学校校训: 守正出新
学校代码: 10101
学校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088号
学校官网: http://www.hsnc.edu.cn
联系电话: 0318-6016093
英文校名: Hengshui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hsuzs@163.com

学校简介

衡水学院,坐落在有“北方湖城”美誉的河北省衡水市市区,校园占地面积32.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3.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7.5亿元。校园风景优美,环境宜人,荣膺“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河北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三次荣获“河北省园林式单位”。

衡水学院现有15个二级学院,2个公共教学部,54个本科专业,分属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农学等9个学科门类。有全日制在校生1.4万人,函授生达到9000人,生源来自全国除港澳台和西藏之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

学校是“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教务处被命名为“全国普通高校先进教务处”;拥有“中国古代文学史”“外国文学史”“英国文学”等省级精品课程;建有“管理科学与工程”、“微生物学”、“遗传学”、“分析化学”、“动画设计”等重点优势学科和重点特色发展学科;本科毕业生考研录取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通过率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一级考试通过率均在全省同类院校名列前茅;学校在河北省历届大运会上屡创佳绩;成功承办了全国蹴球邀请赛、河北省民族体育运动会射弩比赛。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生物科学专业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二级省级预评估。

师资力量

学校有专任教师914名,其中高级职称教师347人,博士硕士学历(学位)教师668名,拥有一批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模范教师、曾宪梓奖获得者、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中青年社科专家、省“三三三”人才、省级优秀教师、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河北省董仲舒研究会会长单位,建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衡水湖湿地保护研究所等一批科研机构,编辑出版面向国内外发行的《衡水学院学报》。学校教学文化设施齐全,馆藏纸质图书120万册,电子图书633万册,有各类文献数据库供师生免费使用。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衡水学院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二)衡水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基本信息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隶属衡水学院。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开设音乐表演、音乐学两个本科专业。以下称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

衡水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University of Central Missouri,简称UCM)合作举办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于 2021 年经教育部批准,2022 年开始招生,具有独立招生代码,学制 4 年,中美联合培养,中外教师共同授课,采用国内 3 年,国外 1 年“双校园 3+1 双学位”的培养模式,即项目学生在衡水学院完成前三学年全部课程,达到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入学条件可在第四学年自愿选择赴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学习;未达到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可继续在衡水学院修读第四学年课程。符合条件的学生第五学年可继续在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完成数学、数据科学、统计、精算、计算机等专业硕士学位学习。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并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在提档和分专业时均承认政策性加分,但承认的最高加分值不超过20分。学校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学校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普通类各专业录取规则

(一)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则。

1.按照“专业+学校”模式投档的批次。学校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因体检等原因不能录取的做退档处理。

2.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批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组内“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即在专业组内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体检情况等,将其调剂到同专业组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投档分数相同处理办法:投档成绩 (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二)未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不含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各省投档录取规则。

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分数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录取(不含政策性加分);若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内蒙古考生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体检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

1.河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不含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舞蹈表演[面向体育舞蹈培养]专业)、体育类各专业使用河北省相应类别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河北省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①美术类、音乐类(含声乐类和器乐类)、舞蹈类、体育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 ×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 ×750×0.3,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在投档范围内,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3)舞蹈表演[面向体育舞蹈培养]专业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河北省以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校际联考)成绩,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开展录取工作。对进档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四章 专业特殊要求及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非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包括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长笛、小提琴、手风琴、钢琴、古筝、琵琶、二胡、笛子、笙。非以上乐器种类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四条 英语、翻译、商务英语、应用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原则上采用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该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五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和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两个本科专业。音乐学专业教学侧重音乐理论研究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教学侧重“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声乐演唱”三个表演专业方向,非西洋乐器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学后不允许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该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采用“4+0”培养模式,引入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师资、核心课程与教材。在中方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对符合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乌方授予学位证书。学生获得乌方学位不以赴乌方学习为必要条件。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双校园 3+1 双学位”的培养模式, 项目学生完成衡水学院和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指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符合中美两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及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授予的学位证书。未赴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学习,仅在衡水学院就读的项目学生,完成衡水学院指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说明: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整,多退少补。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二)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本科优势专业: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60元;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翻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390元。

2.本科其他经济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体育学类除外)、文学类(外国语文学类除外)、管理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600元。

3. 本科其他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900元。

4. 本科艺术类(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和体育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8000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2000元。

5. 专科建筑工程技术、应用英语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每生每年3500元;休闲体育专业学费每生每年6100元。

(三)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住宿收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每生每年500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每生每年国内 29000 元、国外每生每年7747.5 美元,按6.7元/美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51908.25元(项目学生在前三学年满分4.0的GPA须达到2.5及以上者享受本学费标准,本学费标准以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当年收费标准为准);中外合作办学所有专业国内住宿费每生每年 1200 元;国外住宿费(美国):5904美元/年/生(双人间,按6.7元/美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39556.8元/年/生,具体以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当年收费标准为准)。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2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院荣誉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不断提高办学管理水平,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河北省文明单位”、“河北省文明大院”、“全国高等院校后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河北省高校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河北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河北省“青年文明号”、河北省高校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衡水市治安防范先进学校”、“衡水市文保系统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历史沿革

1923年学院前为直隶第六师范,

1948年成立冀南建设学院,

1949年改建为河北冀县师范学校,

1960年迁至衡水并更名为河北衡水师范学校。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衡水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衡水师范专科学校。1998年10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师专与衡水教育学院合并,成立新的衡水师范专科学校,并以此为基础筹建衡水学院。

2004年5月17日,经教育部批准,衡水师专改建为衡水学院。

本章更新于2020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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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四章 专业特殊要求及体检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六章 附则

学院荣誉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