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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以工科为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认证高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院校隶属: 江苏省
创建时间: 1902年
学校校训: 博学,求是,明德
学校代码: 10299
学校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301号
学校官网: http://www.ujs.edu.cn
联系电话: 0511-88780048
英文校名: Jiangsu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sb@ujs.edu.cn

学校简介

江苏大学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原江苏理工大学的前身镇江农业机械学院,是为贯彻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重要指示,1960年由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分设独立建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在南京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学校作为国内较早设立农机专业、较早系统开展农机教育的高校,坚持立足江苏、服务行业,始终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为使命,为我国农业装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为推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工中有农,以工支农”的鲜明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文化情怀。

学校办学起点较高,综合实力一直位居全国百强之列。早在1978年,学校就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成为全国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校聚焦内涵发展,深入实施“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发展战略,国内外办学影响进一步扩大。

师资力量

学校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优良。学科涵盖工学、农学、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等12大学科门类。设有25个学院,93个本科专业。专任教师2600余人(具有半年以上海外经历的比例达32%),集聚了一批以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在校生37600余人,其中本科生23000余人,研究生12000余人,学历留学生近2000人。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近10000人。校园占地面积3000余亩,各类建筑面积120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8亿元。图书馆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藏书305万册,订阅各类数据库113个,自建特色数据库9个,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国际赛珍珠文献资源中心。拥有一所集医疗、教育、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甲等附属医院。设有江苏大学出版社和杂志社,出版图书1500余种,办有国际、国内学术期刊11种,其中《江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排灌机械工程学报》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高校教育管理》为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学校办学水平较高,拥有一批高水平学科。工程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化学、农业科学、药理学与毒理学6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ESI综合列全国第51位。拥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0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学科,2个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培育)学科。拥有1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0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25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设有1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大学,国标:10299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与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5.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6.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7.综合评价招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8.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9.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江苏大学2022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奖助学措施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http://zb.ujs.edu.cn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2013

第十九条 江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8项,形成了一批以国家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优秀教学团队为代表的优质教学资源;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学生在全国大学生重大赛事中表现抢眼,“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连续6届喜捧“优胜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连续4届获得双金奖,女子沙滩排球队获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7名,女子足球队获世界大学生“五人制”足球锦标赛季军。

学校坚持以贡献谋发展,不断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社会能力。“十三五”以来,学校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524项(连续6年居全国高校前50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0项。截至目前,学校共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3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2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项;拥有国家水泵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混合动力车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国家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一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学校牵头成立的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2015、2016年度,学校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列全国高校第6位和第8位。2018年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

历史沿革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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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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