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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宁夏医学院,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建的地方医科大学。学校是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学校秉承“开放办学、内涵发展、强化特色、注重创新”的办学理念和“修德济人、笃学精术”的校训,凝心聚力,力争一流,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等医学院校。

院校隶属: 宁夏回族自治区
创建时间: 1958年
学校校训: 笃学精,修德济人
学校代码: 10752
学校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学校官网: http://www.nxmu.edu.cn/
联系电话: 0951-6980061
英文校名: Ningxia Medical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nypzb@nxmu.edu.cn

学校简介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全日制在校生9736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181人,留学生337人。有雁湖、双怡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1700亩,设有13个教学机构,13个教辅科研机构,有13所附属医院,19所教学医院,65所实习医院和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有医学、理学和管理学3个学科门类,20个本科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为自治区级特色优势专业。有2支国家级教学团队,11支自治区级教学团队。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师资力量

学校有教职员工及医护等人员7623人,其中专任教师913人,副高以上职称727人。有双聘院士1人,博士生导师51人,硕士生导师664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752),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层次人才。

第三条 办学地址: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及来源计划落实等因素,确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三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我校除公共事业管理与医学信息工程2个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均为一本批次,转段专业全部为所属省份一本批次各专业,因此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录符合医药学各专业身体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本科层次,5800元/年/生(含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7个专业)、5300元/年/生(含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10个专业);4400元/年/生(含生物技术、医学信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3个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学费均为4600元/年/生。

住宿费:雁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怡校区500-1300元/年。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51-6980061 6980678

监督电话:0951-6980034

传    真:0951-6980061

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nxmu.edu.cn/zsjyc/

微信公众号: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nyzj1160)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在脊柱结核、地方包虫病研究、生殖遗传、颅脑疾患等研究方面成绩显著。2006-2013年,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2432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194项,并且在“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并首次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部“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基层及少数民族地区高发疾病防治事宜技术研究及示范》的研究工作 [3]  。其中2011年-2013年,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57项,其中国家科研项目109项(包括“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2项,“973”项目1项),科研经费达7223.2万元。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03项(其中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项)。

近五年,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总数达2300余项,科研项目总经费达到2.15亿元,较之“十一五”期间项目总数增长53.39 %,项目总经费增长近2.7倍。高层次科研项目立项工作取得突破,获得国家科技支撑项目2项,973前期预研项目3项。

在自治区表彰的2013-2015年度科技进步奖中,共获奖33项,占全区的20.6%,其中一等奖4项,占比达40%。学校附属医院规模不断扩大,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是宁夏规模最大、技术力量雄厚、医疗设备先进、专家人才荟萃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已发展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考试培训职能于一体,是宁夏及周边省区区域性医学中心。

开放办学

学校秉承“开放办学、内涵发展、强化特色、注重创新”的办学理念和“修德济人、笃学精术”的校训,凝心聚力,力争一流,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等医学院校。学校将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医科大学,向着实现“两个一流”(西部同类院校一流、有国内一流学科),建设西部地区有特色、现代化、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奋力迈进。

历史沿革

1958年9月,宁夏医学院成立。

1962年10月,原宁夏医学院、农学院、师范学院合并成立宁夏大学,宁夏医学院改称宁夏大学医学系。

1972年5月,上海铁道医学院迁至银川,与宁夏大学医学系合并,重建宁夏医学院。

1980年3月,国务院批准宁夏医学院学生规模为1200人,包括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和预科生,宁夏医学院首次招收研究生。

2002年11月,宁夏医学院、宁夏卫生学校、宁夏护士学校合并成立新宁夏医学院。

2006年10月,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

2007年9月,学校新校区正式投入使用。

2008年9月,建校50周年之际,学校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

2010年2月,宁夏医科大学获批成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2010年4月,学校荣获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荣誉称号。

2011年3月,教育部批准将山东大学与学校纳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建立“对口支援”合作伙伴关系。

2014年宁夏师范学院医学院并入宁夏医科大学。

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共建宁夏医科大学的意见》,标志着宁夏医科大学成功获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和自治区政府共建的地方医科大学,正式跻身“省委部共建”高校行列。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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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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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五章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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