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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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创办于2006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以工科为主,经济、管理、文学、理学、艺术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应用型大学。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占地面积1753亩,建有14个实验中心;设有16个二级学院、43个专业,涵盖16个一级学科、24个二级学科。学校先后获得“中国最具就业竞争力院校”“全国学生最信赖的十佳独立学院”“全国最具品牌影响力独立学院”等殊荣。
- 院校隶属: 广东省教育厅
- 创建时间: 2006年
- 学校校训: 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 学校代码: 12617
-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
- 学校官网: https://www.gcu.edu.cn/main.htm
- 联系电话: 020-66609166
- 英文校名: Guangzhou City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电子邮箱: dep-zs@gcu.edu.cn
学校简介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占地面积1753亩,建有14个实验中心,包括5个基础实验中心和9个专业实验中心,268个实验室,543个就业与实习基地。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1个,国家级众创空间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7个,省级协同育人平台1个,省级一流专业2个,省级质量工程特色专业11个,省级质量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3个,省级质量工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3个。
学校现有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珠宝学院、建筑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国际商学院、机器人工程学院、大数据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6个二级学院,设置了车辆工程、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金融工程、英语、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建筑学、土木工程、投资学、智能建造、视觉传达设计等43个专业,涵盖16个一级学科、24个二级学科。学校现有省级重点建设学科2个,省一流专业2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3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3个。
在艾瑞深校友会网最新发布的2021中国民办大学排名(含独立学院)中,学校位居2021中国民办大学第七位,是六星级中国顶尖民办大学。在广州日报GDI智库发布的2020中国应用大学排行榜中位列235位、广东省应用大学第19位、全国独立学院第5位。
师资力量
学校现已形成了一支以学校自有教师和华工选派教师为主、以兼职教师为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其中,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广东省教学名师3人、广东省师德先进个人1人、广东省民办高校优秀教师4人、南粤优秀教师3人。2018年,赵红红教授获得我国建筑教育工作者最高荣誉奖——中国建筑设计奖•建筑教育奖。
我校教师主持的《基于科技竞赛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和《重特色、强实践、突技能的电力行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研究和实践》项目先后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20年,我校曾志新教授主持的《以专业认证理念为引领的民办高校专业内涵建设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书法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至少为CC,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进档以后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6609166
传 真:020-36903023
电子邮箱:dep-zs@g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任 远
监督电话:020-36903313
传 真:020-36903012
电子邮箱:jw-jdb@gc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授权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立足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平台建设,重视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先后成立了工程研究院、智能制造产业学院,搭建起了科研创新平台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取得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五年来,学校获批各类科研项目365项,实到科研经费合计5775万元,到校科研经费年均递增20%以上;发表论文1415篇,申请专利1421项,授予专利1147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继续稳居广东省民办本科院校首位,获批广州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2018年,学校与华南理工大学启动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已招收三届学生。
历史沿革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2005年4月11日,经教育部批准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2006年4月12日,教育部同意试办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2011年4月19日,教育部同意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2月2日,教育部同意转设为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3月11日,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正式揭牌。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1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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