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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成立于1978年12月28日,其前身为1906年成立的乌鲁木齐市第一师范学校和1972年成立的新疆教师培训部。学校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之一,为上海合作组织大学、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首批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建设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由华东师范大学和吉林大学等内地高校共同承担对口支援新疆师范大学。

院校隶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创建时间: 1978年12月
学校校训: 博学笃行,为人师表
学校代码: 10762
学校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xjnu.edu.cn/
联系电话: 0991-4332596
英文校名: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sb@xjnu.edu.cn

学校简介

新疆师范大学创立于1978年12月,其前身是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和新疆教师培训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新疆师范大学始终坚持政治家、教育家办教育,努力成为支撑新疆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强力量;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始终不渝地追求科学、文明、进步与真理,秉承“博学笃行,为人师表”的校训,形成了“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始终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己任,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教师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开发建设新疆先进集体、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学校总占地面积2864亩,分为温泉、昆仑、文光三个校区,分别坐落于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学校温泉校区是学校主校区和行政中心,承担学校文科类专业本科、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及预科教育培养任务;昆仑校区现主要承担学校理科、艺术类专业本科、研究生以及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教师干部培训、留学生教育等任务;文光校区主要承担专科培养任务。

学校现有20个学院,其中,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校于1993年获得硕士单位授权,2013年获得博士单位授权,现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1个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9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1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了10个学科门类,已形成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生教育、预科教育、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在内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学校现有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自治区重点学科4个,校级重点学科13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2个,设有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等自治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个。学校拥有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全国高校辅导员发展研究中心、黄文弼中心、新疆社会管理研究院、中亚研究院、沙漠藻研究院、能源与环境研究中心等各级研究机构和平台。

学校拥有教学型、专业型、研究型实验室37个,拥有多媒体教室(含录播室)、语言实验室、智慧教室、书法教室、电子阅览室共计504间。学校图书馆面积达5.8万平方米,全校图书藏量170.48万册,专业期刊1281种,精选电子期刊13万余种,电子图书 40万种,各类数据库35个。

师资力量

学校有教职工2303人(含附中、附小、幼儿园428人)。学校大学部有教职工1875人,其中专任教师1256人,援疆教师9人,同职级待遇教师186人;专任教师中正高级132人,副高级337人,高级职称比例达到37.3%;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321人,硕士学位专任教师753人,博硕比例为86%(其中博士学位专任教师比例26%)。学校现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理论界)1人、自治区“天山学者”20人、自治区“天山英才”12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3人、自治区“天池博士”20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 办学地点:学校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文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4年。

第五条 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新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承担学校招生工作的建议、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职责;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方面,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录取批次方面,学校2022年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次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还需参考专业考试),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在本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开设大学英语和大学日语课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与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1.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

2.特殊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考生还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我校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在填报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志愿前还需参加“校考”并取得合格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

(2)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书法学专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了“校考”,考生需取得“校考”专业合格证后方可填报志愿,对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综合分计算方式: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100×40%;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综合分计算方式: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100×30%。

(4)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对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先按照招生计划数2倍的数量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如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的2倍,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为准,再按照体育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

(6)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如最终录取排序分数(综合分/校考成绩/统考成绩)相同,排序规则为: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执行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及体育总局有关政策执行。

4.小学教育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进行分班考试,按照小学教育(文科方向)、小学教育(理科方向)两个专业方向分班。

5.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招生录取。

6.单科成绩要求: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7.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8.宗教学专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为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其他省份招生计划为统招计划。

9.地方优师专项计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10.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考生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特殊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艺术类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方面,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现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专业60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专业3500元/生·年;外语类本科专业3800元/生·年;体育类本科专业3300元/生·年(其中,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生·年);文史类本科3100元/生·年。

小学教育专业按大类招生,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3500元/生·年;按专业方向分班后,自第二学年起,小学教育(文科方向)按照文史类本科专业、小学教育(理科方向)按照理工类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条 宗教学专业定向培养计划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一条 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学费和住宿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991-4332596,4112266

招生传真:0991-4312920

监督电话:0991-4112037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02号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830054)

学校网址:https://www.xjnu.edu.cn/

普通本科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xjn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注重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在教学管理和改革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学校近年来,共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24项;4个专业被评为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专业被评为自治区级紧缺人才和重点建设的本科专业,12个专业被评委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1个教学团队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教学团队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1个项目被评为自治区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5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被评为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12门课程被评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1门课程被评为自治区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35个教学研究项目被评为自治区教学改革项目;12名教师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11名青年教师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

学校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自治区发展需要,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创新发展,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为自治区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新疆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和新疆哲学社会科学奖连续多年(届)排名新疆高校前列。

学校出版《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自然科学版,其中《新疆师范大学学报》(汉文哲社版)是新疆一家入选四(全)核心的社科综合类学术期刊,也是新疆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的综合类学术期刊,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评为“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期刊”;复合类即年指标为4.069,期刊综合类即年指标为3.119,此两项数据均位列全国文科类2337种来源期刊第一名。

历史沿革

学校前身

乌鲁木齐市第一师范学校

1905年,新疆高等学堂(师范馆)创建。

1906年,新疆高等学堂(师范馆)更名为新疆省立中学堂(初级师范学堂)。

1911年,新疆省立中学堂(初级师范学堂)停办。

1916年,新疆师范学校讲习班创建。

1934年,新疆师范学校讲习班更名为省立迪化师范学校。

1946年,省立迪化师范学校更名为新疆省立迪化第一师范。

1950年,迪化女子师范学校(高师班)、国立天山师范并入新疆省立迪化第一师范。

1954年,新疆省立迪化第一师范更名为乌鲁木齐师范学校。

1955年,乌鲁木齐师范学校更名为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

1956年,乌鲁木齐蒙古师范学校并入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

新疆教师培训部

1964年,乌鲁木齐农垦大学建立。

197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师培训部建立。同年和乌鲁木齐农垦大学合并成立新疆教师培训部。

合并建校

1978年12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一师范学校和新疆教师培训部合并组建新疆师范大学。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19年12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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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师资力量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科学研究

历史沿革

学校前身
合并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