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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职业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教育厅直属管理的正厅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为自治区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德职业教育汽车机电合作”项目学校,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新疆职业大学创建于1962年,其前身新疆职工业余大学是在王震将军的亲切关怀下,由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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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62年
学校校训: 崇德尚能、学以致用
学校代码: 14138
学校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075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xjvu.edu.cn/
联系电话: 0991-3785349
英文校名: 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xjzdxj@126.com

学校简介

疆职业大学创建于1962年,其前身新疆职工业余大学是在王震将军的亲切关怀下,由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创办。学校坐落在美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乌鲁木齐市,现有北京路校区、友好路校区、巴州路校区三个校区,设有九个学院、两个教学部和四个教育研究中心。学校现有普通高职在校生9640人,开设专业52个,涵盖汽车机电、宝玉石鉴定加工、餐饮、旅游酒店、民航、社会工作、财经、物流、信息技术等领域和方向。学校建有自治区特色专业5个、自治区精品课程9门,建有国家级大师工作室1个,校外实训基地132个,校内实验实训室117个。学校馆藏图书47万册,同时正在建设现代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平台。

学校招生覆盖全国20余个省区,通过普通高考、三校生、单独招生、中高职融通、五学年一贯制、“3+2”、成人高考等形式招收普通专科(高职)、中职和成人学生。学校连续2年实现不降分录取,连续5年保持第一志愿录取率100%,毕业生就业率多年保持在90%左右,优势、特色专业毕业生就业率100%。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510人,其中专任教师324人,教授、副教授占28%,博士、硕士研究生占44.1%。学校现有自治区级教学团队1 个,中国烹饪大师6人(新疆28人),自治区教学名师1人,“双师型”教师占85%;年均外聘行业企业管理与技术专家及能工巧匠150余人,基本构建了一支专兼互补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职业大学(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学校代码:14138(国标代码)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新疆职业大学分四个校区

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路1075号)

喀什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973号)

友好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

巴州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学校邀请中学教师、考生家长巡视、参观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评价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审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其他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本校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考生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文理科填报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第三年在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第十六条   特殊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职业大学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新疆职业大学2022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前提下,通过“绿色通道”可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构建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并被录取,可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学业合格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自治区当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由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学校网址: http://www.xjvu.edu.cn

咨询电话:(0991)3785349、18844199336、13999816061

监督电话:(0991)3785320

附件:新疆职业大学2022年普通专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附件1

新疆职业大学2022年普通专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科类

学制

学费标准(元)

1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3

3480

2

530601

工商企业管理

3

3480

3

530605

市场营销

3

3480

4

530701

电子商务

3

3480

5

530802

现代物流管理

3

3480

6

590101

社会工作

3

3480

7

590202

人力资源管理

3

3480

8

420107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玉雕)

3

5000

9

420107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鉴定)

3

5000

10

420107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玉雕设计)

3

5500

11

550113

广告艺术设计

艺术

3

5500

12

550123

首饰设计与工艺

艺术

3

5500

13

560205

新闻采编与制作

3

3480

14

560215

传播与策划

3

3960

15

590401

现代文秘(涉外秘书)

3

4200

16

570103K

小学教育

3

3480

17

570102K

学前教育

3

3480

18

570106K

小学英语教育

3

4200

19

570203

旅游英语

3

4200

20

570201

商务英语

3

4200

21

570210

应用俄语

3

4200

22

5002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理科

3

3960

23

460305

工业机器人技术

理科

3

3960

24

4603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理科

3

3960

25

460306

电气自动化技术

理科

3

3960

26

430106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

理科

3

3960

27

500409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

理科

3

5500/11600

28

500212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理科

3

3960

29

510201

计算机应用技术(室内设计)

3

3960

30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构建)

3

3960

31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安防)

3

3960

32

510205

大数据技术

3

3960

33

510207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3

3960

34

510203

软件技术(移动应用软件开发)

3

3960

35

510102

物联网应用技术

3

3960

36

500405

空中乘务

3

9000

37

500405

空中乘务(航空服务)

3

3480

38

500406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

3

3960

39

590302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3

3480

40

540101

旅游管理

3

3480

41

540106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3

3480

42

540102

导游

3

3960

43

540201

餐饮智能管理

3

3480

44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中餐烹调)

3

3960

45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西餐烹调)

3

3960

46

490101

食品智能加工技术(焙烤食品加工技术)

3

3960

47

450201

水利工程(农业水利工程)

理科

3

3960

48

450203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理科

3

3960

49

430102

水电站机电设备与自动化

理科

3

3960

50

430108

供用电技术

理科

3

3960

51

450204

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

理科

3

3960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历史沿革

前身溯源

新疆职工大学

1962年,在王震将军的关怀下,由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创办新疆职工业余大学。

1966年,新疆职工业余大学撤销。

1979年,新疆职工业余大学复校。

1991年,新疆职工业余大学更名为新疆职工大学。

1996年,新疆职工大学被原国家教委批准为全国首批高职教育试点院校并从1997年开始招收高职学生。

新疆商业技工学校

1979年,新疆商业技工学校创建。

新疆蒙古师范学校

1953年,乌鲁木齐蒙古师范学校创建。

1956年,乌鲁木齐蒙古师范学校并入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

1957年,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原乌鲁木齐蒙古师范学校部分)改建为乌鲁木齐第三师范学校。

1959年,乌鲁木齐第三师范学校并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二中学,改建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二中学(师范班)

1962年,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二中学(师范班)停办。

1982年,乌鲁木齐蒙古师范学校复校并更名为新疆蒙古师范学校。

职业大学

2000年,新疆职工大学、新疆商业技工学校合并升格为新疆职业大学。

2005年,新疆蒙古师范学校并入新疆职业大学。

2007年,“新疆职业大学”校名在教育部备案,学校被列入普通高等院校序列,主要承担高等职业教育任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0年10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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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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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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