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
首都体育学院创办于1956年,是北京市属体育类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本部校区、北校区和凤凰岭校区。学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曾先后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花园式单位、北京市绿化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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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隶属: 北京市
- 创建时间: 1956年
- 学校校训: 以挑战者精神拼搏创新
- 学校代码: 100191
- 学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 学校官网: https://www.cupes.edu.cn/
- 联系电话: 010-82090776
- 英文校名: 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pts
- 电子邮箱: zs@cupes.edu.cn
学校简介
首都体育学院是北京市属高等体育院校,始建于1956年,原名“北京体育学校”。学校现有本部校区、北校区和凤凰岭校区3个校区。在校学生近4700人,其中本科生近2800人,博士、硕士研究生近650人,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近800人,竞技体校学生近350人,留学生近100人。
学校现有体育学和心理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人文社会学、民族传统体育学、运动康复学、运动心理学六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及体育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两个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3个。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开始与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培养博士;2012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成为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并于2013年开始独立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校下设体育教育训练学院、运动科学与健康学院、武术与表演学院、管理与传播学院、休闲与社会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8个教学单位,3个教辅单位,3个附属单位,18个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开设了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新闻学、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等11个本科专业。
学校拥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级规划教材20部,以及10个国家和省部级研究基地;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国家汉办汉语国际推广武术培训与研究基地、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对外交流与培训中心、中国高教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中国大众排球研发中心、全国校园篮球大联盟、全国田径业余训练大联盟培训基地、北京校园足球协会、北京冰壶协会等17个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落户或挂靠学校。
师资力量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近500人,教师队伍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达到91.2%;其中,16人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15人获得国际级裁判员称号,以及一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北京市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和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教学名师、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人选、市委组织部“高创计划”教学名师人选、市级“长城学者”和拔尖创新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青年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称号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首都体育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本科,研究生;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首都体育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办学地点:校本部、北校区、凤凰岭校区。
2022级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运动训练专业的新生第一学年度在学校凤凰岭校区就读,其他专业的新生在校本部就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纪委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在上级核定的招生计划数中预留不超过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二)专业分配原则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及进专业均加分的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在文化和体育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1)北京市考生
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成绩高的考生。若体育成绩及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京外省(区、市)考生
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 新闻学专业、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进档考生以文化成绩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已经公布的学校2022年各招生专业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四)“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录取。
(五)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1.舞蹈表演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舞蹈学类统考。在文化成绩和舞蹈学类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按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类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1)首都体育学院分别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和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并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项目之间的录取分数不可进行横向比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6)×30% + 体育专项成绩×70%〕,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项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
(2)足球项目的非守门员与守门员,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分别录取;篮球、排球(不含自由人)、冰球项目按照性别分别录取。
(3)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4)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七)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对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首都体育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二)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三)体检要求
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及肢体残疾者,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新闻学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均不予录取。
3.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体育教育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不予录取。
4.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5.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符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四)其它要求
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属于师范专业,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京教人〔2018〕2号)、《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等文件规定,体育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5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公费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经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首都体育学院学费标准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免收学费,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元-1200元不等。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21年标准,如2022年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发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首都体育学院对2022年入校的学习成绩、专业成绩及综合素质优秀的本科新生给予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资助政策按照《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体育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新生入学后,首都体育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首都体育学院网址:https://www.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s://zs.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邮箱:zs@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10-82090776,82099026
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82099015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若有不一致,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首都体育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文化传统
校徽
学校主标识运用中国汉字“首”的字形结构,“首”字意为第一,寓意着超越和领先,是体育精神和学校争创一流的精炼达。“首”字上方似绵延万里的长城,代表首都的视觉特征,体现了学校独特的地理位置,下方如一条条无限延伸的跑道,体现了学校的学科特色。
主标识色彩运用奥运五环的色彩,象征着在蓝色天空的辉下,学校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文化的精神追求。
校旗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横向的学校标识和中英文全称标准字的规范组合。
校训
以挑战者精神拼搏创新
历史沿革
1956年7月,北京体育学校创建,受国家体委和北京市体委双重领导,校舍建在先农坛体育场。
1958年5月,北京体育学校迁到现在的校址。
1960年3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北京体育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学制有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中专科、三年制预科。
1962年,教育战线实行院系调整,同年9月学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的体育系。
1979年2月,从北京师范学院分出,恢复“北京体育师范学院”。
1979年2月,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复校。
2000年5月,为适应首都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首都体育学院。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1月,具体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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