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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呼和浩特市,始建于1953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较早的民族院校,主要面向内蒙古和蒙古语文协作八省区辐射全国招生。学校是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学校之一,由中央民族大学对口支援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院校隶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53年
学校校训: 崇正、尚智、务本、传承
学校代码: 11709
学校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imnc.edu.cn/
联系电话: 0471-6585520
英文校名: Hohhot Minzu College
电子邮箱: jwc@imnc.edu.cn

学校简介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学校建于1953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交早的民族院校。学校2000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与内蒙古民族师范学校合并组建了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学校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校在6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以“培养民族优秀人才、服务民族地区发展、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宗旨,累计培养各类人才近4万人。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师资力量较为雄厚、教学设施相对完善、教学质量优良、办学特色鲜明的民族院校。

学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面向全国招生,全日制在校生8790人。学校设有17个教学单位,8个教辅单位,开设税收学、金融学、市场营销、法学、民族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英语、日语、翻译、新闻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环境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科学教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文化产业管理、行政管理、档案学、音乐表演、音乐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摄影、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科学教育和市场营销等39个本科专业,6个专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门类。其中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云计算)、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和日语(服务外包方向)等5个本科专业属于校企合作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前教育、翻译和水质科学与技术等5个专业进入自治区一流专业行列。

学校设有数学、教育学2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史(蒙元文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蒙翻译)2个国家民委建设学科。

学校秉承“崇正、尚智、务本、传承”的校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政治教育,构建了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多次被评为国家和自治区两级“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学校连续四年荣获“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被评为首批自治区“平安校园”。学校那达慕文化节和校园足球是内蒙古自治区校园文化精品项目,校园乌兰牧骑与21家旗县乌兰牧骑建立了合作共建关系。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639人,其中专任教师414人。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教师74.2%,其中博士98人。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55.3%,其中二级教授6人,兼职博士生导师1人,兼职硕士生导师38人。学校教师队伍中,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自治区“草原英才”创新人才团队2个,自治区高校创新培育团队1个;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自治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人,自治区“111人才工程”、“草原英才工程”、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人选11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宝钢优秀教师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7人、教坛新秀7人、教学团队7个,自治区高校青年科技英才领军人才3人、骨干人才2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全称: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标代码:11709; 区代码:768)。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学校之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

第六条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成立了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重大招生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批次录取。

2.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专业:区内本科二批,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3.文理科、蒙授文理科专科专业:区内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当年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文化课成绩是指高考成绩加上政策加分之后的投档成绩。

第十三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学校积极配合各省(市、自治区)网上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以及历年生源数量、质量,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清。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平行分录取规则录取。对于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排序成绩如下:

1.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2年音乐类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音乐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音乐学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乘40%与文化课成绩乘60%之和排序。音乐表演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排序。以上专业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2.舞蹈学专业,使用内蒙古艺术学院2022年舞蹈类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相应科类最低控制线要求,按投档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序。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别使用内蒙古大学(蒙授其他艺术)和内蒙古艺术学院2022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相应科类最低控制线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排序。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4.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和产品设计(工艺装饰设计、服装设计)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2年美术类、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美术类、设计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投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排序。以上专业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志愿不调剂。

5.体育教育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2年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投档考生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以公布的相关简章为准。

6.非艺术类、体育类其他本科、专科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科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投档考生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

7.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理论教学由本校教师授课,实训、培训课程由企业导师授课,企业负责对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推荐就业。章程公布后如有新增校企合作专业,则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公布的专业为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凡有谎报个人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咨询电话:0471-6585520;

E-mail:jwc@imn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imn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471-6585079。

第二十一条 章程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现有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共建的“新时代内蒙古三少民族语言文化研究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的“内蒙古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3个民族文化研究与传承平台;有国家民委“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少数民族语言分中心蒙古语文研究基地”、自治区民委“八省区蒙古语文规范化研究中心”、“内蒙古语言与翻译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自治区教育厅“蒙古语翻译重点研究基地”“蒙汉双语小学教育重点研究基地”等6个学科建设平台;获批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民族院校应用型学科专业重点研究基地”、自治区教育厅“外语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基地” 和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院校英语教学改革与研究基地”等3个教改平台;学校设有国家教育部蒙古国研究中心,自治区级水质科学与技术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应用数学与大数据实验教学中心。

学校学报《蒙古学研究》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为A级学术期刊,被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学术期刊名单。学校“蒙古学研究•历史文化研究”立项为自治区高校“名栏建设”项目,“民俗学研究”、“蒙古思想史研究”2个栏目分别获得“第四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特色栏目奖”与“首届全国民族地区学报名栏”奖。

历史沿革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1953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成立。

1955年,呼和浩特第二师范学校和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合署办公。

1955年,呼和浩特第二师范学校创建。

1957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和呼和浩特第二师范学校分校办学。

1958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中专部,原呼和浩特第二师范学校)改建为呼和浩特第二师范学校。

1960年,呼和浩特第二师范学校更名为内蒙古教师进修学校。

1961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和内蒙古教师进修学校合并,仍称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

1962年,内蒙古教师进修学校并入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

1981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中专部,原内蒙古教师进修学校)改建为内蒙古民族师范学校。

1981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和内蒙古教师进修学校再次分立,师范类专业独立建校,称内蒙古民族师范学校。

2000年,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内蒙古民族师范学校合并组建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2009年,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0年4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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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七章     其他

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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