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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

#大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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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的前身是设立于2005年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校学科布局合理,专业特色明显,切合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将继续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办学方略,开新局、谋新篇、启新程,努力把广州新华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校,努力实现“中国需要清华,中国也需要新华”的“新华梦”。

院校隶属: 广东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 2005年
学校校训: 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学校代码: 13902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华美路19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xhsysu.edu.cn/
联系电话: 020-87065915
英文校名: Guangzhou Xinhua College
电子邮箱: jjjc@zdxh.cn

学校简介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校代码:13902)是中山大学依据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的精神,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申办,于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当年招生的一所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现有广州校区和东莞校区,占地面积2185亩(含配套用地600亩),面向全国招生,已招收十五届学生,在校生2.2万余人。

学校广州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风光旖旎的火炉山旁;东莞校区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有麻涌河及华阳湖生态湿地公园环绕;自然环境优美,山水相映生辉,是学习深造的理想胜地。学校教学设施齐备,与中山大学实现校园网互联、图书资料等信息资源共享。目前建有经管、文法、理工、医药和艺术五大实验实训平台,包含Fab-lab创客实验室、医学护理实验室等171间实验室,与两百多家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共建校外实践基地,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实验、实践、实训的基地与平台。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新华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0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邮政编码:510520。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路248号;邮政编码:52313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新华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市、区)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其它省(区、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其它省(区、市)学业水平考试要求、各省选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投档单位)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该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专业目录或学校网站相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2.学校奖助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此外,学校和各院(系)还设各种单项奖励。3.同时设有社会奖助学金等。4.学校设有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82676855

传       真:0769-82676877

电子邮箱:zsuxhjw@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xhsys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xhsysu.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广州新华学院招生监督与申诉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7065995

传      真:020-87065958

电子邮箱:jjjc@zdxh.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新华学院授权广州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坚持“学术强校、质量立校”,着力建构学术共同体,提高教师、学生的科研水平,以“真学术”助力“高质量”教学水平;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探索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合作模式,成立了金融研究中心、广东文化研习中心、医学医药研究中心、财税与会计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学校2019年位居全国独立学院科研竞争力排行榜第11位、广东省第4位。高度重视产学研创发展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成立创新创业学院。

历史沿革

2007年5月,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告中山大学,同意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在东莞市麻涌镇选址办学,征地1800亩。

2008年6月,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东莞校区建设项目列入2008年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

2010年3月,学院印发《关于实施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实施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2012年1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被批准为广东省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4个申报专业为广东省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2013年5月,创办新华讲坛(学者、家长、学子、青年教师、企业家系列)。6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1学年本科教学工作通过评估。

2014年9月,面向广东省外10个省份招生,招收本科插班生。11月,首创独立学院“新华逸仙班”顺利开班。12月,学院在广州承办2014国际护理教育论坛。

2015年1月,建立粤高校首座“周有光先生学术展览馆”;中国国内“中国大学生产学研创新创业实训基地”揭牌。2月,经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Fab Lab审核,学院科技应用与创新中心的创客实验室(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开源实验室)成为国际Fab Lab的成员。3月,学院成为中国国内独立学院“中国医学数字教育项目示范基地”学校。5月,当选中国教育信息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数据截至2020年6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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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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