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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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有东莞和湛江两个校区,是一所以医学为主要办学特色的涵盖医、理、管理、法、工、文、经济学等7个学科门类的省属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医科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1964年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1992年易名为广东医学院,2016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正式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
- 院校隶属: 广东省
- 创建时间: 1958年
- 学校校训: 立志立德 求真求精
- 学校代码: 10571
- 学校地址: 广东东莞松山湖科技园/广东湛江霞山文明东路2号
- 学校官网: http://www.gdmu.edu.cn
- 联系电话: 0769-22896175
- 英文校名: 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
- 电子邮箱: gdmuzsb-bg@gdmu.edu.cn
学校简介
学校总面积近1900亩,由湛江校区、东莞校区两部分组成,湛江校区位于富有亚热带风情的沿海开放城市湛江市;东莞校区创建于2002年,位于东莞市美丽的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万余人,设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院、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全科医学学院)、医学技术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养老产业研究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生命文化研究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等14个学院(部)。
学校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3个。有省级重点学科7个(省级攀峰重点学科1个、省级优势重点学科2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4个),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设岗学科5个。设有普通本科专业30个,覆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7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6省和港澳台地区招生。
学校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广东省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广东省高校名牌专业2个,广东省高校重点专业1个。有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25个临床专科)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9个临床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14个。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18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1289人,博士生导师48人,硕士生导师751人,双聘院士1人,广东省青年珠江学者2人,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学校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5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等8人,广东省教学名师5人,“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对象14人,省“特支计划”人才2人,“扬帆计划”32人,南粤杰出教师、南粤教坛新秀、南粤教书育人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师和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60人次,广东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名中医5人,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对象17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学专业、学校中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中药学专业、学校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妆品技术专业、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智能医疗装备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4+0”模式,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重庆市、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二十九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且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助产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学、法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眼视光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制药、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智能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技术、应用化学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请残障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药学、药物分析、临床药学、预防医学专业学费7656元/生·学年,其余医学类专业学费6960元/生·学年;理学类、工学类、文学类专业学费 6230元/生·学年;管理学、法学类、经济学类专业学费 5510元/生·学年。住宿费550-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科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设校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业一等奖、学业二等奖、学业三等奖、专项奖等项目。
(二)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三)国家奖助学金: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或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 并协助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根据政策申请社会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传 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gdmuzsb-bg@gd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mu.edu.cn
微信公众号平台: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gdmuzsb)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老师
监督电话:0769-22896227
传 真:0769-22896227
电子邮箱:jwb-bg@gdm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科大学授权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建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个,专门建立了1万多平方米、设备齐全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现有6所直属附属医院,12所非直属临床医学院,27所非直属附属医院,合作教学机构遍布我省各地,形成了良好的校院、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有湛江校区和东莞校区两大科研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市厅级重点实验室18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是“广东省医学分子诊断协同创新发展中心”、“湛江市医药产业联盟”、“广东省生命文化学会”等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牵头单位或会长单位。近五年,获国家级科研项目205项,其中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61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EI 收录论文 1299 篇,出版学术著作47部,获国家专利授权60件,国家科学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3项。
学校网络是广东教育科研网湛江地区汇接中心,全面覆盖湛江、东莞两校区和直属附属医院,校内数字信息点超过3万个,建设有网络教学平台和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学校还拥有现代化的图书馆,纸质图书总量185.38万册,电子图书142.77万册,电子期刊4万余册,音视频9110小时,订有及可使用的中外文数据库33个。《广东医科大学学报》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全文收录期刊、广东省优秀科技期刊。
历史沿革
1958年,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成立。
1964年,学校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
1970年1月,湛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正式接诊病人。
1986年,学校获得7个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1991年,学校连续三个五年计划被列为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
1992年,学校易名为广东医学院。
1996年9月,学校与日本大阪高技术学院、大阪医疗技术学院合作办学。
2002年10月,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广东医科大学创办东莞校区。
2003年2月,东莞校区破土动工,同年10月23日,东莞校区首批新生顺利入学。
2009年,学校被广东省列为国家限额指标内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2013年,学校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6年3月22日,教育部正式发函批准广东医学院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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