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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

西藏农牧学院溯源于1958年创建的“西藏公学”;坐落在素有“西藏江南”之称的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是西藏自治区集农、工、理、管等学科于一体,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农业院校。学校学校依托其在西藏大学的办学历史,拥有“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2个,入选“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西藏自治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

#大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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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58年
学校校训: 博学为农、精业兴藏
学校代码: 10693
学校地址: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学校官网: http://www.xza.edu.cn/
联系电话: 0894-5888499
英文校名: Tibet Agricultural and Animal Husbandry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xznmxyzsjyc@xza.edu.cn

学校简介

藏农牧学院是西藏自治区集农、工、理、管学科于一体、行业特征明显的地方高等农业院校,是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全国转型发展试点高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学校溯源于1958年创建的“西藏公学”;1971年7月成立“西藏民族学院迁址筹建处”;1974年12月改为“西藏民族学院林芝分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西藏农牧学院”;2001年,与原西藏大学合并组建新西藏大学;2016年6月,教育部批准单独设置为“西藏农牧学院”。

学校位于素有“西藏江南”之称的西藏林芝市,校园占地面积1269.8亩,总建筑面积24.79万平方米,固定资产46080万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096.42万元。学校设有23个正处级单位,其中教学科研单位9个:植物科学学院、动物科学学院、食品科学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水利土木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西藏高原生态研究所、公共教学部和成人教育部。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6187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8人、硕士研究生263人、本科生5626人、专科生280人;成人教育学生1822人。

学校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自治区重点学科10个。有作物学、林学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预防兽医学、水利水电工程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农业、兽医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有36个本科专业、21个专科专业,其中教育部特色专业3个、教育部卓越农林人才模式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4个、2018年国家教育部首批新工科建设项目3个、自治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4个、自治区特色专业建设点20个,自治区教学团队21个,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团队3个。学校学科及专业广泛涉及农、牧、林、水、电、生态、环境、食品、工程等领域,与全区经济建设紧密相关。学校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先后对学校农林牧水类专业实行免费教育。

学校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4个,教学科研实验室69个,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52个;国家级“西藏林芝高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藏林芝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和“林芝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西藏高原森林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3个,自治区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17个,生态环境部环境生态监测站2个(林芝站、阿里站);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首批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西藏自治区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等多个基地。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571人,其中专任教师405人,副高级及以上175人,占43.2%;博士40人、硕士227人,占65.9%。学校有特聘院士3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人,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2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7人,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区首席专家3人(藏猪、藏药材、生态学领域)。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农牧学院。办学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公办省(区)属高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693。学校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西藏农牧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修订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履行西藏农牧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 支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 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西藏农牧学院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在西藏自治区外招生计划,均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在西藏自治区招生计划包含普通本科批次、部队生源本科批次、地方贫困专项计划本科批次。

部队生源本科执行部队生源本科控制分数线(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一条  部队生源招生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前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学校对未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选考科目和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参照平行志愿录取中的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招生。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批次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确定专业的成绩依据,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者,先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八条  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类招生录取过程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采取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资助措施,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农牧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94-5888499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4-5822054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邮    编:860000

电子邮箱:xznmxyzsjyc@xza.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xza.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更新于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建设自治区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西藏特色农牧资源研发协同创新中心),共同打造4个科研方向,建立了4个科研大团队联合攻关。近五年来,学校584个课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到位经费17360万余元,皆面向高原生态领域,面向西藏的经济发展,“特色农业”和“产学研结合”特征明显;国家启动首批重点研发计划以来,成功申报立项3项课题,经费919万元;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6项。

学校先后承担“西藏尼洋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200余个地方规划设计与论证项目,为20余家企业长期提供技术支撑。学校专家执笔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藏药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和《西藏自治区藏猪产业发展规划》,切实发挥了政府智库作用。学校在拉萨、日喀则等地(市)建立近10个科技示范基地,深度参与青稞增产、牦牛育肥、藏猪产业发展、藏药材驯化育种、藜米推广、茶叶种植、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那曲植树、巨柏移植等重点项目。开展送科技活动、万名专家干部下基层及利用科研项目推广示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深受好评。

历史沿革

1957年,筹办西藏公学,校址位于陕西咸阳。

1965年7月,改建为西藏民族学院。

1970年,自治区撤销西藏民族学院。

1971年5月16日,西藏自治区党的核心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恢复西藏民族学院若干问题纪要”,决定正式恢复以前撤消的西藏民族学院,并决定将校址从陕西迁回西藏;同年7月,西藏民族学院党委成立了“西藏民院迁址筹建处”。9月,在西藏林芝县八一新村选定校址;同年10月,西藏民族学院农牧系教职工首先从咸阳搬迁到筹建处。

1974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决定西藏民院继续在陕西咸阳办学,西藏林芝筹建处改为“西藏民院林芝分院”,属地级事业建制,并于当月任命组建了分院党委。

1978年4月27日,自治区决定西藏民族学院不再迁校,仍留陕西咸阳;经国务院批准,西藏民族学院林芝分院改为西藏农牧学院;同年9月4日,学院召开成立大会,成为西藏的一所高等理工农业院校。

2001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亲临西藏实地考察,提出了“重点支持西藏大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自治区决定将西藏农牧学院与原西藏大学合并组建新西藏大学,并于同年9月举行了西藏大学农学院的挂牌仪式。

2010年,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学院将原有的系部升级为二级学院,并调整更名为植物科学学院、动物科学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水利土木工程学院和食品科学学院。

2016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单独建校,恢复为西藏农牧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19年10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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