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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创办于1983年,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广东财大现有广州和佛山两个校区,校园设施基本完善;设有22个二级学院、63个本科专业,拥有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学科专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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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广东省
创建时间: 1983年
学校校训: 厚德、励学、笃行、拓新
学校代码: 10592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gdufe.edu.cn
联系电话: 020-84096844
英文校名: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电子邮箱: zsb@gdufe.edu.cn

学校简介

广东财经大学现有广州和佛山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275亩,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达27000多人。

学校现有63个本科专业,其中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金融学、投资学、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酒店管理、法学、电子商务13个专业入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财政学、金融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法学等5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另有人力资源管理等9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和法学3个一级学科是省级优势重点学科,理论经济学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

学校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设计学等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覆盖40多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和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拥有金融、税务、保险、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出版、电子信息、会计、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艺术等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17年学校获批成为广东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585人,其中正高职称教师246人、副高职称教师472人,860人具有博士学位;有硕士生导师419人、博士生导师19人;拥有1支国家级教学团队、15支省级教学团队、10支省级科研团队、6个珠江学者设岗学科。有中国社会科学荣誉学部委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对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珠江学者、“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省部级以上人才近70人次,聘任“南岭学者”14人。有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省学位委员会委员1人、省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广东省、广州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广东省教学名师5人,南粤优秀教师16人。2013年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近5年,教师承担国家级项目127项,省部级项目364项,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3项。在《中国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492篇;出版各类著作237部;获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4项。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邮政编码:510320

佛山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或佛山校区学习,部分专业采取“1+3”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二、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或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财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纪检监察室履行专责监督,共同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与多所高职院校合作设立“四年制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高职院校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的广东省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生源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我校的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考生,即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有总分排位省份,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没有总分排位省份,在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我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广东省美术类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投档至我校的广东省外生源考生,按学校计算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40%+美术术科统考成绩×6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及术科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该专业所在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广东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考生投档总分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广东省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总分(排位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总分(排位分)相同时,术科统考(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及术科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该专业所在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基础上,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校际联考成绩×2.5×4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联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广东财经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我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进行选考科目改革的省(市)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我校按学分制收取学费,学生在正常修学年限内完成学业时,年平均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学费 50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57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16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八条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及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收费包含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申诉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传    真:020-84096069

电子邮箱:zsbbg@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举报。

监督电话:020-84096516

传    真:020-84096516

电子邮箱:jw@gdufe.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财经大学授权广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拥有7个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地方公共财政研究中心、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竞争力研究院、人权研究院、地方金融研究院;1个广东省协同创新平台—珠三角科技金融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心;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财税大数据重点实验室;1个广东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大数据与教育统计应用实验室;1个广东省重点智库—华南商业智库;1个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智能商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广东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开放型经济创新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商贸物流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个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华南商业史研究中心、广东乡村建设研究中心;2个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州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基地、广州都市文学与都市文化研究基地;1个广州市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研究重点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市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研究重点基地。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高校社科特色栏目期刊、广东省优秀期刊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历史沿革

1983年,学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校名为广东财经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广东商学院;

2013年,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学校于建校伊始即开始招收本科生;

1997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权;

2008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

2017年学校获批为广东省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

2018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2020年7月,广东财经大学加入粤港澳高校联盟。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1年4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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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师资力量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申诉与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科学研究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