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是东莞第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省市共建,以市为主,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杨振宁博士任名誉校长。学校于1990年筹办,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018年11月,学校大学科技园入选“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2019年7月成为全省唯一省市共建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示范校。学校现有现有松山湖、莞城两个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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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隶属: 广东省
- 创建时间: 1985年
- 学校校训: 立德 强能 求实 进取
- 学校代码: 11819
- 学校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
- 学校官网: https://www.dgut.edu.cn/
- 联系电话: 0769—22861919
- 英文校名: DONGGUAN SCIENCE TECHNOLOGY SCHOOL
- 电子邮箱: zsjy@dgut.edu.cn
学校简介
学校现有松山湖、莞城两个校区,其中松山湖校区坐落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1号,占地1800多亩(含370亩国际合作创新区);莞城校区坐落在莞城区学院路251号,占地330多亩;教职工1600多人,其中正高职称人员180多人、副高职称人员370多人,博士750多人;有普通全日制学生近2万人,继续教育学生近2.2万人,迄今为地方培养各类人才约11万人,80%左右的毕业生留莞就业创业,累计向社会开展培训约12万人次。
图书馆总建筑面积45020平方米,累计藏书201万册,有95个数据库、172万册电子图书等数字资源;建成万兆带宽主干、两条40G主干,基本实现千兆带宽到桌面的IPV6校园网,3.8万个信息点,建成覆盖全校的无线校园网,AP数量6600多个,出口带宽115G,服务信息化系统丰富、方便、快捷。
学校建有17个实验教学中心,其中10个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立了以工学为重点,管理学、文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设有18个学院、55个本科专业。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招生,在13个省(市、自治区)部分专业第一批本科招生。
师资力量
学校围绕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奋斗目标,学校确立了人才强校战略核心地位。坚持“内稳外引”和“引育结合”,建有4个海外创新中心和人才工作站,以超常规措施,面向全球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与产业一线、把握智能制造领域关键技术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方向领军人才”“学科骨干人才”“校长特聘人才”以及创新创业团队,首批遴选校内18位教师进入学科领军、学科方向领军、学科骨干人才等特聘岗位。近五年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博士、博士后等近700人,双聘、特聘、柔性引进院士14人,引进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优青”、国家级教学名师、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国家级人才达40多人次;现有“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1人、省级培养对象11人;“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珠江人才计划”、省“杰青”等省级人才8人次;入选东莞市领军人才4人,东莞市各类特色人才40多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同时注册学籍、同时攻读两所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所修学分两校互认,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选拔优秀学生并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室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学费: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50元(人民币,下同),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710元,艺术类专业(含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学生赴法国学习期间照常在本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学杂费自理。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2022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学年25000-35000元人民币,根据汇率变动而浮动,生活费、住宿费和学杂费未计入)。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管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学生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台湾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其规定收取。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2.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2)企业奖学金:广东光大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树泉及方润华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黄锦弟音乐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盛茂源上德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ATL—东莞亨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大乘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安士澳奖学金、中虹卓越奖学金等。
3.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
(2)企业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鹏鼎控股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6.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3170
电子邮箱:zsb@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检举控告。
联 系 人:梁志凯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jcc@dg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承担了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327项,科研总经费14亿多元,在工业废水电催化氧化深度处理装备及应用、电镀废水处理技术及设备、光固化成型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质量检测等领域突破系列关键技术,形成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学校先后以主要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教育部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等系列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科技奖励。有力支撑中国散裂中子源建设,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共建4个联合实验室,为中国散裂中子源工程建设研发系列重要装置,加快建设“东莞理工学院—中国散裂中子源多物理谱仪”项目。建有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省级科研平台28个,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科研平台33个。组建20多个高水平学科科研团队。牵头组建东莞市先进光子技术研究院,积极参与材料科学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着力建设科技创新研究院,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等,在2018年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工作推进会,学校获得“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称号。
历史沿革
1992年4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变更为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6年5月获批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08年5月提前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以良好成绩通过,2010年6月与清华大学等61所高校一起被批准为教育部第一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2012年获批为“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015年9月被确定为广东省重点支持的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单位,2018年5月被确定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8年5月学校开设国内首个“杨振宁创新班”,2018年10月成立国际联合研究生院,2018年11月,学校大学科技园入选 “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从2019年起,独立招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全日制学术学位)和环境工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筹集社会捐赠教育发展资金6.2亿多元(包括现金和实物),校友会2019中国大学社会捐赠排名34位。
数据截止至2020年5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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