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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创办于1951年,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西安长安大学现有校本部和渭水2个校区、太白山、梁山和渭水3个教学实习基地,校内设施完备;设有23个学院(系)、82个本科专业,拥有9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7大门类。

院校隶属: 教育部
创建时间: 1951年
学校校训: 弘毅 明德 笃学 创新
学校代码: 10710
学校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中段
学校官网: http://www.chd.edu.cn/
联系电话: 029-82334104
英文校名: Chang'an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sb@chd.edu.cn

学校简介

长安大学坐拥南北两大校区,南倚大雁塔,北邻渭水滨,建有太白山、梁山、渭水三个教学实习基地,校园面积3745亩。学校着力塑造人文、创新、智慧、绿色和平安的魅力校园,校内绿树成荫,景色优美,设施完备。

学校现有9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程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等4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现有82个本科专业,其中36个专业入选国家“双万计划”一流建设专业,18个专业通过国家工程教育认证。学校稳居中国大学百强,土木与交通学科位列U.S.News全球大学第44名,被誉为公路交通人才培养的“黄埔军校”、科技创新的“金名片”。

学校设有23个学院(系),具备覆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7大门类,贯通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培养全过程的学位授予体系。新时代面向国家重大战略,设立了现代交通研究院、秦岭生态环境研究院、黄河研究院、川藏铁路工程研究院、杭州研究院和雄安现代产业研究院等一批实体研究院。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加坡工程院院士4人,教授、副教授1300余人,其中博士生导师365人、硕士生导师1041人。拥有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各类杰出人才逾百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安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710。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由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长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 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入学即同时在两校注册学籍,采用“4+0”(即四年均在长安大学学习)双学位培养模式。学院开设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三个本科专业。学生修完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都柏林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学校分省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阅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高考投档成绩。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经我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优惠政策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投档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提供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的省份,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我校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港澳台侨等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单独发布招生简章。戏剧与影视学类(分流专业含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不组织校考,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须达到所在批次省统考专业合格线,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普通专业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线(合并批次省份按省指导线),学校按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分时依次比较文化课单科成绩、省统考专业成绩。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录取,同分时依次按照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建筑类专业(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的考生,建议具备美术基础。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按照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执行,学校对口试不另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日语、工科试验班、国际工程班专业和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其招生专业本科教学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大类招生,通过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方案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按年度进行信息公开。如学校对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进行改革和调整,以入学后相关分流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有国家资助、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成才型资助育人体系,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层面与成长发展层面的双重精准需求。

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保障与成长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资助、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冬寒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提升计划等。学校资助咨询电话:029-82334149,61105098。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029-82334099。监督电话:029-82334612。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chd.edu.cn。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zsb82334099。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构建“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大成果”四位一体科技创新体系,年度科研经费突破8.8亿元,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超过110项。近年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22项。年度授权专利1300余项。先后攻克了特殊地区公路建设成套科学技术难题,研发了黄土滑坡及大型崩塌临灾预警系统,解决了地铁建设中的地裂缝风险防治问题。新时代,学校积极布局“智慧+”“绿色+”“大数据+”等学科交叉战略,旨在改造传统、升级产业、赢得未来。

学校注重成果推广,科研成果应用于被誉为“国之重器”的港珠澳大桥、全球空港新标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超级工程建设,支撑了世界最大跨径的公铁两用斜拉桥沪通长江大桥、世界海拔最高的青藏公路、亚洲最长公路隧道秦岭终南山隧道、第一条沙漠高速公路榆靖高速等诸多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世纪工程建设。与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建立了深度战略合作关系。

学校精心打造卓越学术期刊矩阵,主编8种学术期刊,稳立中国高校学术出版业界之潮头。《中国公路学报》《交通运输工程学报》连续多年被评为“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Journal of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被ESCI数据库收录,已成为交通运输领域三大顶刊,均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位列全国高校第四位。《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和《地球科学和环境学报》均具有显著的行业影响力。

历史沿革

西北交通学校

1951年,在兰州市郊的一片荒滩上,创办了西北交通学校,奠定了长安大学的第一块基石。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西安地质学校和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西安建筑工程学校先后成立。

1952年,西北交通学校东迁西安,更名为西安公路学校。

1955年,再次更名为交通部西安汽车机械学校。

西安公路学院

1958年,国家将北京公路学院筹备委员会的教师和设备调往西安,在交通部西安汽车机械学校的基础上,创办了西安公路学院,成为亚洲第一所专门培养公路交通高级人才的高等学府。

1981年,成为国家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984年,成为全国第二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长安大学

2000年4月18日,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工程学院、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长安大学,划归教育部管理。

2006年4月,学校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8年,学校首次入选国家“111计划”。

2010年6月,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2011年4月,成为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优质资源共享联盟创始成员。2017年9月,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2018年1月,学校入选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2019年2月,学校被教育部认定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12月,荣获“全国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色典型经验高校”称号。

2020年4月,学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长安大学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正式获批。

2021年8月,长安大学牵头申报的“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的“矿山地质灾害成灾机理与防控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1年9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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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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