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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中国西北地区的一所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为全国七所省(区)属综合性艺术院校之一,是教育部规定的三十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中国—东盟艺术高校联盟和欧盟艺术院校联盟成员单位,被列为自治区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由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对口支援新疆艺术学院。

院校隶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58年
学校校训: 传承创新,德艺双馨
学校代码: 10768
学校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734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xjart.edu.cn/
联系电话: 0991-2554104
英文校名: Xinjiang Arts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xjart_zb@163.com

学校简介

新疆艺术学院成立于1958年,位于素有“歌舞之乡”、“丹青之乡”美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学校是全国七所省(区)属综合性艺术院校之一,也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所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学校党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学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质量与内涵发展,以教育教学出人才、艺术研究出成果、创作展演出精品,成为一所办学历史悠久、区域特征显著、专业特色鲜明的高等艺术院校,为繁荣国家尤其是新疆文化艺术事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对外交流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被誉为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丝绸之路”文化传播的使者和“天山脚下”艺术家的摇篮。

学校现有团结路东校区、西校区和金桥路金桥校区等3个校区,占地958亩。学校有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设计学院、书法学院、传媒学院、戏剧影视学院、文化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部、成人(继续)教育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12个教学单位。学校涵盖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中专等办学层次,已形成了全日制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在校学生人数6658人。

学校现有32个本科专业,其中有2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个自治区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个自治区重点专业。有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2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设有音乐、舞蹈、美术、设计、书法、传媒、戏剧影视、文化艺术等8个“研究创作中心”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艺术研究所、新疆书法教育研究院等4个科研院所、2个美术设计馆,有新艺歌舞团、青年交响乐团、青年国乐团等实践演出团体和一大批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校以来累计为国家培养各类文化艺术人才数万名,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位居自治区普通高校前列。

学校现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有艺术学门类下4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个专业硕士授权点(包括6个研究领域、19个研究方向),有2个自治区重点学科。

近年来,学校办学实力显著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提升,连续获得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自治区高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绿化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697人,其中专任教师505名,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教师151人,硕士生导师13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教学名师名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13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8,学校目前拥有团结路东校区和金桥路金桥校区2个校区,团结路东校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金桥路金桥校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金桥路699号,邮编:830023。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成绩及招生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我校2022年除使用线上考试的专业在外省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外,其余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组织线上校考的专业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第十条 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和舞蹈类专业考生分别有身高要求,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校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报考新疆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新疆生源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段A段中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一)普通本科艺术类各专业

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不同专业(含方向)录取原则如下:

1.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管理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书法学专业,外省考生在省统考合格、新疆考生在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按专业成绩排序

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编导、音乐表演、音乐学(木卡姆与麦西来甫研究)、表演专业,在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按综合分排序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学专业,在省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美术设计大类:美术学、绘画、雕塑、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在省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系数×50%+文化课成绩×50%

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成绩满分(统考或校考)

4.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以专业分和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

5.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分省计划为文理兼招,统一排序,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如有省份对招生计划编制另有要求,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

6.我校为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7.若考生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批次或其他录取事项另有要求,我校按照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二)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

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规定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计划将只在我校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2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及各生源省份招生工作规定,我校2022年本科招生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物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学院(0991-3110025)

舞蹈学院(0991-3100306)

美术学院(0991-2555723)

设计学院(0991-2561340)

书法学院(0991-2501689)

传媒学院(0991-2552423)

戏剧影视学院(0991-2552657)

文化艺术学院(0991-7520963)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委(0991-2554921)              

4.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邮编:830049  

5.学校网址:https://www.xjart.edu.cn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s://bkzs.xjart.edu.cn/

6.招办微信公众号:“新艺招生就业处”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十三五”以来,学校累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247项,出版专著、发表学术论文465篇(部),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4项;《新疆艺术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丝绸之路艺术研究”入选“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特色栏目”,科研学术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历史沿革

新疆艺术学校

1958年,新疆艺术学校成立。

1960年,学校升格为新疆艺术学院,在戏曲专业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疆戏曲学校”,为新疆艺术学院的附属中专。

1962年,学校调整为新疆艺术学校。

新疆艺术学院

1987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恢复成立新疆艺术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0年8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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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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