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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创建于1997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核心区域,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以经管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工、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1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更名广州商学院。2016年5月,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学校成为广东省第六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大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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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广东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97年
学校校训: 求真,立信,笃行
学校代码: 13667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大道206号
学校官网: http://www.gzcc.cn/
联系电话: 020-82872773
英文校名: Guangzhou College of Commerce
电子邮箱: gzcczsb@163.com

学校简介

学校设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信息技术与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等10院1部,承担国家计划内招生任务。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7619人。2019年开设本科招生专业29个。

校园占地面积1000多亩,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学校图书馆藏书243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900多万元,校园网、无线网络已覆盖全校。学校各专业建有实验实训中心(室),积极寻求和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校内社会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基地、九龙法庭、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客空间、菜鸟驿站、京东校园实训中心、校园E银行、网络创业孵化基地等多个协同育人平台,同时在校外建有250多个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教学大楼、图书馆、多媒体课室等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师公寓、学生公寓、食堂、银行、超市、校医院等为师生提供了良好的生活保障。校园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绿树成荫,湖光山色,鸟语花香,是读书治学、成长成才的理想园地。

学校位于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核心区域。广州开发区是全国综合实力较强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是广州市改革开放的窗口,有100多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开发区投资设厂。“中新广州知识城”是广东省和新加坡合作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国家级双边合作项目,是珠三角地区乃至中国知识经济发展的新高地,已累计注册企业1000多家。良好的区位优势,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了条件,学校也将努力成为人才引育园、创新平台聚集区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学校形成了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文学、法学、工学、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电子商务学科获得广东省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立项;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电子商务、会计学、产品设计专业获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立项;会计学、法学专业获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立项。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主动服务区域尤其是服务广州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加强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学生参加全国“挑战杯”系列大赛、国际机器人竞赛、全国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跨境电子商务技能竞赛、全国校园财会大赛等学科竞赛活动,均获佳绩,每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100多项,培养了一大批思想品德好、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国际视野宽阔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历届毕业生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可,就业率均在98%以上。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其它省(区、市)学业水平考试要求、各省选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和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高考分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合成综合分(合成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如考生合成总分相同,则根据术科统考成绩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专业志愿组招生,其他招生省(区、市)的招生院校代码详见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海南省、河北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招生专业目录或学校招生网相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财政奖助比例占学生11%。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学校同时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绿色通道”入学、发放临时困难补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一系列助学服务。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c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gcc.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吕泉荣

监督电话:020-82876130

传    真:020-8287613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历史沿革

1997年9月,学校成立,时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康大学院。

1999年,学院招收批学生。

2001年9月,开始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2002年,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是广东开展本科教育的民办本科高校。12月,与华澳国际会计学院开始试行部分课程学分互认。

2004年1月20日,教育部批复广东省教育厅,确认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为独立学院。11月,与CEAC国家信息化培训认证中心(佛山)合作挂牌。

2011年,学院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2014年5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转设为广州商学院,成为广东省一所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2014年6月8日,广州商学院举行揭牌仪式。

2016年5月,学院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为广东省第六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11月22日,学院成为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基地。

2017年6月,学校物联网工程、财务管理、审计学和酒店管理等4个专业分别获得工学、管理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具体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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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