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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省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为广东省“十二五”加快发展职教师范教育重点建设高校和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立项建设高校。学校是首批广东省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特色高校提升计划建设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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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隶属: 广东省
创建时间: 1957年
学校校训: 厚德博学,唯实求新
学校代码: 10588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学校官网: http://www.gpnu.edu.cn
联系电话: 020-38265603
英文校名: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sxsc@gpnu.edu.cn

学校简介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广东省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特色高校提升计划建设学校。

学校学术传统深厚,崇教重学。现有工学、人文和管理等三大主要学科门类,控制科学与工程、职业技术教育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民族学和机械工程等5个广东省重点学科。现有教育学、控制科学与工程、民族学、新闻传播学等4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涵盖22个二级学科方向,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会计硕士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校是“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有13个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有20个二级学院,66个本科专业,其中,理工科专业30个,文科36个,师范类30个,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万余人。有2个国家级、8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11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国家级、4个省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项目,2门国家级、30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级、2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4门其他省级优质课程。近5年,学校教师参与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获广东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4项、二等奖4项。

师资力量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拥有一支学术水平高、爱岗敬业、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416人,其中专任教师1005人,正高职称142人,副高职称320人,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占专任教师比例45.97%,具有博士学位351人,占专任教师34.93%。教师队伍中,教师队伍中,有特聘院士、党的十九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得者、国家哲学社科基金规划评审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全国优秀教师、第四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优秀奖获得者、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手、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广东省青年珠江学者、广东省特支计划青年文化英才、会计领军人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教学名师、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对象等获得者。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东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邮政编码:510665

西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邮政编码:510630

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邮政编码:51040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邮政编码:510450

河源校区: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邮编:517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皮具艺术设计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金融学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金融服务与管理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网络空间安全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软件工程专业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软件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投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1.体育类专业

投档总分750分,以高考文化课总分和体育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体育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艺术类统考专业

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省外计划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艺术类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3.农村教师专项计划

农村教师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本校投档要求,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台湾学测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西藏内高班和新疆内高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计学、工商管理和英语(师范)等三个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只录取有志愿填报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前三年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培养,第四年视情况而定。

河源校区单独编设院校代码招生,招生专业为体育与健康学院的体育教育和数据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理工、外语类、体育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学费505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1700元/生·学年。

会计学、工商管理和英语(师范)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每生每年均需按上述学费标准缴纳本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在国内学习期间,另需缴纳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培训费,会计学和工商管理专业培训费25000元/生·学年,英语(师范)专业培训费20000元/生·学年。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另需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注: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校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校专项奖学金。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奖助学金项目,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经济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有“绿色通道”。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65603

传    真:020-38256659

电子邮箱:zsxsc@gp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pnu.edu.cn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潘老师

监督电话:020-38256612

电子邮箱:gsjjjcs@gpn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坚持产教结合、科教融合,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不断提升。学校建设有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知识产权大数据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智库(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中心)、3个广州市重点实验室、1个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3个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个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国际合作基地),2个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团队。与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建了“顺德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了223个政校企合作人才培育实践基地。近5年,学校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31项,其中国家级2项。学校建设有广东工业实训中心,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约2.4亿元。图书馆藏书约225万册。

历史沿革

学校发展历史悠久,创办于1957年,前身为广东民族学院,首任校长是老一辈革命家罗明同志。2002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2005年,原广东省机械学校、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2018年11月30日学校正式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校坐落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和改革开放前沿地广州。目前共有5个校区,已投入使用的有校本部、西校区、北校区、白云校区等4个校区,河源校区正在建设,拟于2020年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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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师资力量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科学研究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