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星代言产品的讨论一直是一个热点。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鉴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后, 明星代言产品的讨论变得更加火热。对此,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元举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www.chinapp.com 品牌网
首先,“使用”二字,是个看起来确定但含义却宽泛模糊的词。比如一辆车,开一公里是否叫使用?而“证明使用过”,有时也是个不可完成的任务。比如,张国立代言的补肾药,他怎么证明自己使用过,而且使用之后,肾就不亏了呢?如果严格界定使用概念的话,很多产品就不能请明星来做广告了。比如,某一辆十几万的轿车广告请来了梁朝伟代言,显然,谁也不会相信梁朝伟会开一款十几万的车。再如赶集网请姚晨代言,但谁会相信姚晨会在赶集网上买二手家具呢?
大多数时候,“广告荐证者”并无证明自己使用过的必要。很多明星代言过非处方药的广告,比如,海清代言过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那英代言过护彤小儿感冒药,这些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应该由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工商、质监、药监等国家行政部门证明。当一款药品已经合法生产出来后,所谓“广告荐证者”必须使用后才能推荐的假设,完全是画蛇添足。
其次,即使能证明明星确实使用过,也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以此界定广告有没有虚假宣传。明星也是普通人,所具备的也只是普通人的知识。当明星都知道这些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时,这些产品也骗不了普通人。反过来说,当普通人无法识别产品真伪的时候,明星也就有上当受骗的可能。既然他们不具备甄别产品真伪的能力,也就很难承担相应的义务。
更有趣的是,有些产品,观众一看就知道代言的明星没有使用,比如,请男星代言的女性用品。但是,这些广告真的是愚蠢的举动吗?实际上,广告的作用,并不是证明产品的效用,而是宣传。与其说是厂商选择了某位明星,不如说是市场和消费者选择了某位明星,比如女鞋和女性用品选男星代言,是因为某男星在女性用户中更具宣传作用,而不是说,他们是相关权威,能为产品的质量负责。所以,这些例子不但不能证明立法的正确,反而证明了立法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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