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是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为什么总是和虚假广告如影随形?今天的“记者视线”请听新闻广播记者朱凌翔的报道:明星代言,光环背后的陷阱。
“这回大家明白了吧?带上这方舟降压仪,一天24小时的任何时间,血压都能稳稳当当的,还能排除身体里的……”由侯耀华代言的这条方舟降压仪的广告就是被中国广告协会公开点评的十条违法广告之一,那么它的效果真的有侯耀华说的那么神奇吗?河北保定的消费者王艳辉告诉记者,自己常年患有高血压,看到有侯耀华这样的名人为产品做广告,心想错不了,可买完戴上一试,压根不是那么回事。“名人效应呗,他广告不是降压的吗?就和手表式的往手上戴着的,买了然后不起作用,量血压的就天天量,戴根不戴一样,还是那样,先前广告承诺一个月无效退款,跟他协商他不给退,后来协商了几回他就给我退了。”有了这么一回经历,王艳辉说自己现在对那些电视上的明星们代言的广告再也不信了。“现在的广告不都是这样的么?谁都有,乱七八糟的,总不能胡乱谁都相信呗?”
中国电子商会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投诉中心副主任赵超锋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他们接到的消费者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投诉就有190多宗,涉及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数码产品和网络游戏等。“比如说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侯耀华代言的十个产品,其中有一个就是澳鲨宝胶囊,我们这收到的一个投诉是辽宁的,这位王先生他是在电视上看到了侯耀华先生参加了澳大利亚‘澳鲨宝’特别节目,说是‘澳鲨宝’具有洗肾的功能,效果特别好,刚好这个王先生就有耳鸣这个毛病,吃过很多药不见效,去医院也没治好,于是他看到这个广告就像找到一根救命稻草一样,买了十盒奥沙包胶囊,拿到手上以后发现这个药根本不是广告宣传的什么进口药,纯粹就是国产的保健品,吃了三天后不但没有任何效果,而且他感觉到大腿非常疼,腰部也酸软无力,王先生他认为这种药纯粹的就是属于利用名人效应来达到坑人的目的。”
,沉默多日的侯耀华终于在个人博客上发表公开信向公众表示了歉意,实际上除了侯耀华,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的还有很多其他在电视上经常露脸的明星。
“比如说咱们那个娱乐主持人何炅,还有倪萍,倪大姐,这些投诉应该是比较多的,举个很典型的例子,武汉乐到家卖的一些手机产品,其中代言人就是何炅先生,这个产品其实都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认证的,买回来拆开一看,什么反应都没有,触摸屏也不起作用,就等于买了一个手机玩具,消费者就认为,当初购买这个产品,直接的一个动因就是看到何炅作的代言,说是产品有几大功能,而且外形时尚靓丽,能够在女孩子面前,家人面前,朋友面前有多么风光等等。就导致受害人直接去购买,购买后就发现下面一系列的情况。”
栽在自己代言产品上的名人还不止这几位,粗粗算来就有范伟,王刚,郭德纲,张铁林,陈道明,张国立和王宝强等人,很多人甚至还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如此众多的明星深陷其中,为什么单单要拿侯耀华说事呢?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解释说:“我们为什么拿出这几个案例呢?因为这确实是有悖常理表现比较突出,有共性的东西,这十个案例有药品的,保健食品的,有一般的食品的,还有医疗器械的,这些类别其实主要是违法广告表现得主要类别,历年来我们监督管理也是重点的打击,这是我们重点整治的违法广告的对象,从这个违法表现上看呢,确实也是性质比较严重,比如说像这里面的药品广告,这两个药品广告都是处方药,那么处方药是严禁在大众传媒做广告的,只要出现了那就是严重违法。”
许多明星都曾经公开喊冤诉苦,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一些劣质产品做了代言,那么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丰田教授认为,“过去有很多明星的代言,太不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太随意的在这信口雌黄,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很简单,你是公众人物老百姓对你有一种信任感,你不是一般人你在公共媒体上,你本身又是公众的名人,所以说你必须对你的言论负责任,很多明星确实社会太宠爱他们了,所以导致这些明星对自己的很多所作所为责任感比较弱,我想随着法律的健全呢,有些钱是不能去赚的,我想明星除了应该进行自我约束,也让他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按照从今年六月一号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今后明星们将要对自己所代言的虚假食品广告负连带责任,那么代言其他产品的明星一旦涉嫌虚假广告,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坦言,目前这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盲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从今年六月一号以后代言了虚假食品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其它商品的广告代言,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广告,代言人还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广告法规定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对自然人没有法律的规定,所以说在其他的虚假商品广告当中要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法律依据不充分,所以这种情况出现呢,给我们很多的反思,代言人说,我不了解情况,我不是专家,我不是鉴定机构,我不知道有没有这样,但是有一点, 广告法要求在基本的竞争广告要真实要合法,没有这种功能你说有这种功能,你没有去实验过,亲身体验过,你说你体验过,这就违背了个广告法比较基本的真实性原则,我认为其他都是借口,你不是鉴定机构,这个我们认可,但是你要做相应的检查,你要对你的代言的真实性要负责任,没有金刚钻不揽破瓷器,那么你要和广告公司,广告者签订合同,让她提供相应的有这些功能的资质证明,那么有没有合法机构给他出示证明,是不是原件,到相关部门去调查了解,这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你怕费时间,你不愿意去做,所以你只是看到一个广告代言的丰厚利润,忽略了对他的一些审查,你应该去尽的义务你没有做到。”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也有相同的看法,“你代言一个广告,那就是这个广告的代言人,那你就参与了这个广告的活动,特别是我们的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我们这些明星,他的社会感召力是跟一般的人又不一样,他又适应这种社会的追捧性,如果是他代言了虚假的违法广告,这种社会危害性是更大的,尽管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但是我们作为一个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起码要有这种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心,那么你要代言这个东西,药品广告也要拿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因为广告都要进行审查,有一个号,或者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呀,或者向我们这些中国广告协会这些法律咨询部门呀,作些咨询,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那么如果这些都没有,你去代言了,那肯定是会出问题。”邱宝昌还建议,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应该尽快增加相关规定,不让那些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有机可乘。“我认为广告法修改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要与食品安全法对接,就是自然人代言虚假广告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要加上,理由是一般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是有,但是公众人物的代言放大了这个危害的结果,很多人都相信你们。第二条就是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因为你发布的虚假广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的,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的,如果是明智和故意,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有行政责任,甚至有刑事责任,那么你的广告费用应该被追缴,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好地规范我们的广告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