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40.0825万股股票产生的约283万元收益被格力董事会如数收回,原因在于其涉嫌构成短线交易。短线交易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那么法律为什么要禁止短线交易呢?且听笔者为您一一道来。格力电器董事的减持变短线交易。
据澎湃网报道,格力电器5月26日晚间公告称,徐自发5月22日卖出40.0825万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构成短线交易。
公告称,徐自发2016年11月24日委托某券商营业部以26.39元/股的价格买入格力电器57.53万股(编注:总价值1518.2167万元)。2017年5月22日,徐自发再次委该营业部以33.45元/股的价格卖出40.0825万股。
经格力电器确认,此次交易虽然距离短线交易6个月的禁售期要求相差2天(2016年 11月24日至2017年5月22日),但仍然构成短线交易。按照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282.98245万元将收归格力电器所有。
为什么要禁止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规定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为什么要做出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呢?目的就在于限制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是天然的内部人。他们了解公司内幕,享有天然的信息特权,如果允许他们自由地买卖公司的股票,他们便很容易操纵市场,牟取私利。因此,对他们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和买卖的频率都应该做出限制。对股份转让数量的限制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转让频率的限制也规定在《公司法》142条以及上述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那么为什么会规定6个月的买卖间隔呢?当一个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大量地买进或卖出该公司的股票时,市场会很快地作出反应,探究这种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新闻界也会对之跟踪追击。这种努力的结果将很快地使内幕信息曝光。因此,内幕交易必须要在市场作出这样反应之前完成,才能达到超额赢利的目的。对此,法律规定了6个月的买卖间隔来防止对信息的不公平利用,使市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反应,打破内部人的信息垄断。具体6个月的设计,是模仿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