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比较终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质量合格,产品外包装标识符合规定;原告叶茂良要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庭审围绕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添加的“荧光增白剂CBS是否安全”和“产品外包装标识是否合规”两个焦点展开,而法院也针对这两个焦点给出了比较终判决。
法院判定一:荧光增白剂CBS安全环保,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
法院认为,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是二--二磺酸钠(CBS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QB/T 2953-2008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规定,经国家相关检测部门检测显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为合格产品。且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也证明了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是安全环保的产品。而且,荧光增白剂早已在全球广泛应用于纺织、造纸、洗涤剂、塑料等众多领域,使用于纺织品到现在有70年的历史,经长期使用和大量科学研究证明荧光增白剂CBS是安全环保的。
综合各方证据,法院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不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
法院判定二: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产品外包装标识符合规定,其宣传功能符合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检测结果表明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CBS不存在危险,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应当警示说明的范围,且含量极低,不是主要成分。因此,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可以不标注是否含有荧光增白剂CBS。
法院认为,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在不同时间段针对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做出的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该洗衣液PH值居中,且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的结论显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无刺激性,与产品外包装注明的“中性配方”、“护手护肤”相符。同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亮白增艳技术”、“轻松瓦解多种顽固污渍”、 “安全环保”也得到相关证据一一证实。
因此,法院比较终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外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对蓝月亮胜诉的判定,是从法律角度对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荧光增白剂事件的“盖棺定论”,是从法律层面对荧光增白剂CBS安全性、蓝月亮洗衣液安全性的充分肯定。记者就此判决结果采访了消费者,部分受访消费者表示,“之前虽然听说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但心里还是会有些顾虑。现在法院判定蓝月亮产品没有问题,我们也终于可以放心去使用了。”同时也有消费者力挺蓝月亮,表示“用了蓝月亮很多年,一直觉得挺好用的,我就说没有问题嘛,法院这样的判决也是意料之中的!”,法院的宣判将有利于消除消费者的心理阴影。
同时,法院判定蓝月亮胜诉,是对蓝月亮坚持科学态度的肯定,客观上反映出蓝月亮产品品质过硬,成为洗衣液市场第一品牌是实至名归。蓝月亮的胜诉,也是给有良知有责任感的企业一剂“强心针”:只要企业以消费者利益为先,用心做优质产品,定能获得消费者的支持和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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