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印记”商标之争系列报道二:
2014年03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陈金星河与戴比尔斯关于“永恒印记”商标归属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在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不应以对应性作为标准,只要含义互相呼应,就有可能构成近似”。比较终维持一审原判,即将撤销商标局对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裁定。www.chinapp.com 品牌网
据悉,2005年6月22日陈金星河开始使用“永恒印记”商号,并于2008年4月14日 获准使用“永恒印记”商标。陈金星河方面表示,从2005年至今,他们先后邀请胡军、柳云龙、孙红雷、张倬闻、李木子等名人代言,经过多年努力在中国市场上已经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法院比较终的裁决让包括陈金星河在内的业界人士无不扼腕叹息。
那么戴比尔斯方面为何如此垂涎陈金星河的“永恒印记”商标呢?
一,可以堂而皇之占有陈金星河培肓了九年之久的“永恒印记”商标高额无形资产。
二,2010年1月21日,戴比尔斯方面委托代理律师商洽收购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时候,陈金星河方面曾就戴比尔斯未经受权恶意使用“永桓印记”进行商业活动提出交涉,因其惧怕由此将引起法律纠纷和赔偿。
三,在戴比尔斯方面商洽收购“永恒印记”的时候,据珠宝业内游走于两方传递信息的人士透露,由于“永桓印记”已是陈金星河的在册商标,戴比尔斯方面一直在为“forevermark”寻求另外的中文译名商标,由于“永恒印记”对珠宝具有完美的描述性,比较后还是认为“永恒印记”比较为合适。
四,戴比尔斯当时商洽收购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消息在珠宝业不胫而走而成为热门话题,珠宝业内人尽皆知“永恒印记”商标权利持有人是陈金星河董事长高文新(高风),戴比尔斯未经受权恶意使用“永恒印记”进行珠宝商业活动时,备受同业的质疑,导致其市场开发进度缓慢。
五,习惯于垄断,谙通国内社会生态,看准陈金星河的“永恒印记”商标价值大,掠取代价极低。
总之,戴比尔斯垂涎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背后,是不道德的巨大商业利益的驱驶。
那么什么是“商标近似”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于“商标近似”的案件在我国有着先例。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958159号“赛百味”商标的持有人。2004年,博士联合有限公司以该商标在其类似商品上先申请的第727780号、727781号“SUBWAY”商标构成近似为理由于对“赛百味”商标提出争议。商评委对上述案件评审后裁定争议理由不成立,对“赛百味”商标予以注册支持。但博士联合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对1958159号商标“赛百味”予以维持,同时在判决书中亦强调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赛百味’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告的使用行文已经使‘赛百味’和‘SUBWAY’形成对应关系”。
这起案例也从正面说明中英文商标要形成对应关系才能构成近似。
而同样的争议也体现在作为“翻译商标”的“永恒印记”和“FOREVERMARK”商标之争中,这可谓是商业界涉及商标之争的又一翻版。
在这起案例中,首先,“FOREVERMARK”在翻译工具中并不存在,不能直译成中文。而“永恒印记”在翻译工具中也无法译成“FOREVERMARK”,这说明“永恒印记”和“FOREVERMARK”并无译文的含义响应。其次,“FOREVERMARK”可以翻译成“永久标志”、“固定分数”、“不灭记号”等等,不是能直接翻译成“永恒印记”;比较后,“FOREVERMARK”也可以拆分成“FOR”、“EVER”和“MARK”,译为“为了曾经的痕迹”,还能拆分成“FOR”、“EVER”、“MAR”和“K”,更可拆分为“FORE”、“VER”、“MARK”,“FOR”、“EVER”、“M”、“ARK”和“FORE”、“VER”、“M”、“ARK”等均有对应的中文翻译,甚至有十一个字母都可以独自分离开来的拼读方式。非是与中文“永恒印记”成近似关系。
因此, “永恒印记”商标之争中认定“FOREVERMARK”同“永恒印记”商标构成近似是牵强附会的,把握近似关系的尺度过于宽松,会导致法律认定模糊不清,容易使众多在册商标权利动荡不安,不利于维护国家行政部门实行商标注册管理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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