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制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的食品含基因改造与食品原料标示规定

2015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634号公告,订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及其适用食品品项,并自2015年12月3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订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如附件。
二、适用食品品项如下:
(一) 农产品型态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的切割、研磨。
(二) 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具营业登记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的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具营业登记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的食品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可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的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依本规定所为的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标示的方式,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为之。
(二) 以标记(卷标)标示者,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三) 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的字体大小不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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