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食品的“生命线”。10月1日起,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适用范围更广、法律处罚更为严厉、法律责任更为明确……这部号称为史上比较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严守食品“生命线”。
适用更广泛
卢先生是我市一家蛋糕生产厂家的老板,在他看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给他带来了新的商机。微商在朋友圈中卖蛋糕已然成为风尚。卢先生作为嗅觉灵敏的商家,自然也不会放过大好的商机。
“我们作为有实体店的商家,食药监部门对于我们的监督很严格。在朋友圈交易,还是很有安全保障的。新的法律出台,对销售食品的微商要求更加严格,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件好事情。”卢先生说。
对此,市食品流通监管人员陈亮介绍说,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这意味着,像卢先生这样有资质、有实体店的,我们食药监部门可以更好地监管。他们拥有做微商的资质,对食品安全是一个很好的保障。”陈亮说。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宣传、转基因食品标示、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等也作出明确要求。
处罚更严厉
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各类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违法行为比较高可处30倍罚款;增加治安管理处罚;资格处罚力度加大,五年市场禁入;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比较低赔1000元;确立首负责任制等等。对此,市食药监部门举案说法,进行了解读。
2015年8月底,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家庭小作坊检查时,现场发现市民徐某生产的熟猪肉颜色鲜艳,怀疑添加色素,遂对徐某生产、加工的熟猪肉进行抽样,经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结果显示徐某加工的熟猪肉里亚硝酸盐含量为47.4mg/kg,胭脂红含量为1.57mg/kg。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卤肉制品中不得检出胭脂红,且亚硝酸盐含量不得高于30mg/kg,因此,徐某生产的熟猪肉被判定为不合格。
由于徐某生产的熟猪肉量小,且还没进行销售就被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徐某没收剩余的违法生产的熟猪肉;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比起前后的罚款,就能明显感觉到处罚更加严厉的力度。”工作人员解读说。
实际上,食品安全违法不仅罚款那么简单。比如,新《食品安全法》还明确了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就直接转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更明确
一颗土豆,从田间到车间,从地头到餐桌,该如何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给出了答案。综合协调处工作人员程培宣告诉记者,过去,土豆在田间生长的时候,是由农委进行指导和监管。当土豆离开地头进入市场,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如果土豆没有进入市场,而是进入工厂进行加工,比如说做成薯片,这个过程中的监管属于质监部门。如果土豆进入餐厅饭店,这个时候的食品安全自2014年9月以后就属于食药监部门。
过去四个不同的部门共同管理土豆,协调间的“缝隙”,往往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问题在于,食品业态非常丰富复杂,不同业态交融。分段监管模式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谁都不管或谁都要管的状况。”对此,程培宣分析说。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原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逐步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将监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等基层,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减少多头管理、延伸了监管服务、明晰了责任范围……进一步有效地提升了监管的质量。”程培宣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