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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互联网金融应实施负面清单监管——左小蕾
admin
2014-03-31 14:39:52 1631 阅读
导读:界定互联网金融是在监管负面清单之内还是在监管负面清单之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属于没有限制就可以进入的领域,还是属于有必要...

界定互联网金融是在监管“负面清单”之内还是在监管“负面清单”之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属于没有限制就可以进入的领域,还是属于有必要限制和监管的领域。要界定“负面清单”的内外之别,需要认识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否与传统金融业一样都属于高风险领域。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互联网金融应实施负面清单监管——左小蕾。www.chinapp.com 品牌网

电子商务挟互联网优势急速发展,迅速跨入金融行业各个领域。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充分显示互联网“世界是平的”的特点,在相当快的时间内接触众多网民,经营活动杠杆迅速放大;另一方面嫁接金融“世界是弯的”的特点在达到某种程度的金融服务普惠化效果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随之被放大。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行业,金融是高风险行业的特点,使互联网金融也属于高风险行业。其迅速膨胀带来的风险警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银行业的警示,特别是小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导致银行存款迅速搬家,这可能会成为引发系统风险的导火索。

其次,由于余额宝集资迅速膨胀,其投资的货币基金已经是世界第四大基金。实际上,由于市场容量和基金管理人能力,以及宏观货币环境等因素影响,大量资金涌入货币基金市场,实际上这也会与银行大量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其他非标准产品一样,不断累积影子银行的风险。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线下证券投资活动直接移到线上,这在一些方面存在违规违法风险。比如集资方式、证券投资资格、金融产品风险论证、网上金融征信系统的建立等。特别是“合法集资”的问题,包括余额宝们以及其他P2P投资平台的网上集资。如果余额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集资属于私募行为,那么这显然是超过200人的私募活动。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这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如果余额宝发布“余额宝协议”属于公募行为,那么公募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或者投资理财,则是需要获取证券投资资格和资产管理资格论证后才能进行的。对于上述明显的违反《证券法》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支持创新”的说法规避。这不但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忽视,而且一旦成为案例,可能成为其他挑战法律活动的借口,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法治化。

四是对利率市场化的认知存在严重误区,即有观点认为“余额宝”们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笔者认为,首先,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利率早在余额宝之前就已经市场化。其次,市场化利率应该是向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资金价格。认为利率市场化的本质是由各类主体通过发行和交易各种金融产品,从而形成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特点资金价格的观点,可能误导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已经显示了相关方面的风险,其规范运行需要创新相应的机制。首先,需要确认互联网金融应属于“负面清单”内的行业。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金融业的审慎监管与一体化监管成为共识,互联网金融叠加互联网风险与金融风险,也应该是负面清单内的行业。

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不属于“没说不让干就可以干”的行业,基本的审查、门槛和资格是必要的。因此,以互联网加“金融”的新概念是“创新”和所谓“市场化”为理由,把互联网金融放在监管“负面清单”之外,放松对互联网金融必要的规范和监管是不正确的做法。

其次,应关注互联网金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银行存款的风险。金融危机之后,金融业分业经营是审慎监管的重要部分。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职能范围的规范,按照规定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消费支付,而不是理财和投资支付。一旦严格执行职能规定,用户就会根据消费支出转入资金,而不会大笔转移资金,大规模资金流动风险也能得到控制。

第三,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转账账户中的资金管理。2003年,证监会要求客户保证金账户一定要直接在银行开户,其原因就是证券公司一旦擅自动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将可能造成客户的巨大损失。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客户资金原则上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一样不能擅自动用,应该参照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四,建议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两部分,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与证券投资服务平台,这有利于根据不同的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证券投资网络平台,可以参照私募基金的规则,以及互联网公司的规则和线下证券投资机构的规则,包括资质条件、募集资金、备案注册,并且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则进行操作,接受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一级监管。

网上证券投资平台可以借鉴余额宝投资账户管理的方法,对客户账户进行适时管理,每天的净值和收入都能适时显示,客户随时可以查看和掌握投资收益情况,信息充分对称,防止余额宝迅速膨胀可能累积的系统风险。

对于实体企业服务的网络平台,资格门槛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本金不足,以及缺乏相当规模的企业信息数据库,应在“负面清单”之内。原则上实体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实行P2P模式,不能进行网上融资活动,网络平台实施一定程度的杠杆担保。严格实行网络平台与担保体系分开,投资资金直接进入融资资金账户,接受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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